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安全教育,根据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本呇璈m先鵌伍t兢擎崍α烤侔斕母骷陡骼嘌 ! 錐陸硤釣纚附^ 第三條學校安全教育,應當以提高在校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自我逃生技能為主要內容。 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課程設置 第五條學校應當將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納入課程計划,開設安全教育課,每學期不低于16課時。 第六條學校應當采用市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符合國家規定和本市實際的安全教育讀本為主要學習教材。 第七條學校應當以課堂教學為主,結合班會、隊會、征文、演講、文体活動等形式開展安全教育。 第八條消防、電力、衛生、公安等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轄區內的學校,開展以防火、防触電、防食源性疾患和重大傳染病、防交通事故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演練。 第九條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學、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在校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以多种形式加強學生應對洪水、火災、地震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訓練。 第十條學校應當定期邀請社會有關方面和學生家長共同參与學校安全教育集体活動。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將學生安全知識和安全教育技能列入期終考試范圍。 第三章學校安全教育師資建設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按照在校學生1000人以下配備1名、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配備2名、2000人以上配備3名的標准,配備安全教育專任教師。 學校可以聘任具有相關安全知識和工作經驗的人員,作為學校安全教育兼職教師。 第十三條學校安全教育專任教師應當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具有相适應的安全教育知識水平。 第十四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師資隊伍的建設。定期對學校安全教育專任教師進行培訓,保障專任教師的執教能力。 第四章督查与考核 第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實施學校安全教育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六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學校安全教育專任教師執教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擔任安全教育專任教師。 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實施學校安全教育目標責任制。將學校安全教育課程的開設情況及師生安全知識水平作為對學校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并列入對學校的年終綜合考評。考評不達標的,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單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不得評為先進個人。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安全教育工作的情況列為政務督查事項,加強對學校安全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