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辦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体制改革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市政府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統借貸款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市審計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對重點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前期准備、建設實施、竣工投產全過程跟蹤審計。 市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實行全過程監管。 市發展改革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批准的投資計划、投資概算及調整、資金撥付、招標方案和建設程序,實行全過程監督。 市建設、規划、國土資源、稅務、環保、金融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四條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內容主要包括:政府投資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審查的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第六條審計部門應當對重點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合同簽訂、隱蔽工程施工記錄、項目變更簽証、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及清單等重點環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重點政府投資項目施工中涉及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發展改革部門的變更批准文件,在項目變更前告知審計部門,由審計人員現場勘察、測量、确認工程量。現場當時無法确認的,實行過程跟蹤,由審計人員對建設、施工單位和監理人員共同簽字的變更簽証進行复核,并簽字确認。 第七條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應當确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以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与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 第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的審計,應當在工程价款結算審計的基礎上,對以下事項實施審計: (一)建設項目的類型、規模、內容、標准、投資概算及調整与計划批复的一致性; (二)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与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招標方案的一致性; (三)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招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 (四)建設項目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和工程承發包情況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 (五)建設項目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和管理情況的合法性、真實性; (六)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 (七)建設項目的資金支付与項目施工進度的一致性; (八)建設項目的稅費扣繳、基建收入的核算、分配的合法性、真實性; (九)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財務決算說明書、交付使用資產總表的合法性、真實性; (十)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債權債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 (十一)建設項目的結余資金与尾工工程的真實性; (十二)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單位的以下事項實施審計: (一)工程量計算的准确性;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單价計取的合理性、正确性; (三)工程費用构成、取費比例、工程費用結算匯總的准确性; (四)轉包工程和工程款領取的合法性; (五)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的以下事項實施審計: (一)項目設計的經濟性、合理性及与批准規模、標准的一致性; (二)勘察、設計、監理的資質合法性及收費合理性; (三)監理工作質量; (四)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備、材料的采購、供應單位的以下事項實施審計: (一)設備、材料的供應与設計要求的一致性; (二)設備、材料价格的合理性; (三)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審計程序 第十二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標准、投資概算進行審查論証,論証通過后批准執行。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合同應當約定由審計部門對工程造价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30日內,將竣工結算報告及有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審查。 財政部門依据批准的投資概算,對工程竣工決算進行審查。對竣工結算報告金額在500万元以下、500万元至2000万元、2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在20日、30日、45日、60日內審查完畢。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將財政部門已審查的竣工決算報審計部門,并提供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工程結算書、圖紙、合同、變更簽証等資料。審計部門實施工程決算審計,應當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建設單位應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情況作出書面承諾,不得轉移、隱匿、篡改、偽造或者毀棄。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通過審查工程預算、結算和財務資料,監督盤點有關資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提供証明的單位、人員應當簽字、蓋章。 第十七條審計部門自收到財政部門審查的的結算書和相關資料后,對竣工結算報告金額在500万元以下、500万元至2000万元、2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在20日、30日、45日、60日內審計完畢。審計結束后,一般應當在10日內出具工程結算審計報告和竣工決算審計報告,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异議。 第十九條審計部門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應當在10日內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并送達被審計單位。 第二十條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計決定。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查審計完成之前,項目建設資金撥付比例不得超過70%。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与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依照《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審計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以五万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超出批准規模、標准建設的,依照《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由審計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以超出規定規模、標准投資額10%-50%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對轉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設資金,由審計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進行經營活動的收繳其經營收益;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工程价款結算中多計的工程款應當予以調整。已辦理結算的建設項目,依照《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審計部門對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規定多收取的建設資金予以收繳,可以并處多收取費用金額5%-10%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法收費、集資、攤派等侵蝕建設資金的,由審計等有關部門予以制止,追回侵占資金,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隱瞞審計中發現問題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議或者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复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審計決定的,由審計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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