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
《東營市行政審批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發布。
市長 張建華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加強行政審批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机關依法實施行政審批,提高行政效能,改善經濟和社會發展環境,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審批事項分為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兩類,實行分類管理。
第四條 行政机關實施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市行政監察机關、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審批管理机构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具体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行政審批事項管理
第六條 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目錄化管理。市政府各部門、單位(以下簡稱行政審批實施机關)現行合法、有效的行政審批事項必須全部納入《東營市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不在《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實施。
第七條 《目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編制,報經市政府批准后,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网站、報刊等渠道予以公開。
第八條 《目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二)行政審批內容;
(三)行政審批法定依据;
(四)行政審批條件及申請材料;
(五)行政審批受理机關和決定机關;
(六)行政審批程序及期限;
(七)行政審批收費及審驗。
第九條 行政机關實施行政審批,必須嚴格遵循《目錄》載明的事項要求,不得擅自增設行政審批條件及申請材料,不得無故拖延行政審批期限,不得違法收費和審驗。
法律法規規定由縣級以上行政机關實施且已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項目,由市級行政机關實施;未納入《目錄》或者明确規定由縣級行政机關實施的,由縣級行政机關實施。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机构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因法定事由,導致行政審批事項增減或者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有關行政審批實施机關應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變更申請,經市政府法制机构審核把關后報經市政府批准,對《目錄》涉及的相關事項或者內容及時調整,并予以公告。
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職責,可以依法提出變更建議,報經市政府批准,對《目錄》涉及的相關事項或者內容進行修訂。
第十一條 《目錄》每個年度公布一次,并保証其全面、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條 因行政審批實施机關的原因,應當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而未納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該机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行政審批集中辦理
第十三條 行政机關實施行政審批實行集中辦理制度。
第十四條 對符合進駐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條件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全部納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進駐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市行政審批管理机构會同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議,報經市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事項進駐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机關,應當在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設立服務窗口,并向有關工作人員充分授權。
第十六條 行政机關設在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服務窗口,應當統一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統一送達行政審批決定。
第十七條 不符合進駐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條件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實施机關應當在本机關集中辦理。
第十八條 行政審批事項需要行政机關內設的多個机构辦理的,該行政机關應當确定一個机构統一辦理。
行政審批事項需經兩個以上行政机關辦理的,市政府可以确定一個行政机關作為主辦机關,負責受理行政審批申請并轉告其他行政机關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具体的審查方式和程序由聯合審查的部門共同确定。
第十九條 市行政審批管理机构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監督管理和工作考核,提高服務水平。
行政机關應當實行電子政務,積极推行网上審批和電子系統監察,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質量。
第四章 監督檢查与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市監察机關、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審批管理机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檢查,指導行政机關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市監察机關、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審批管理机构應當建立投訴受理、信息反饋、情況通報、督促改正、立案查處等制度,完善聯席會議等相關工作机制,暢通電話、信函、傳真、网絡等受理投訴的渠道。受理投訴的机构、渠道和相關工作制度、机制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到投訴受理机關進行投訴,也可以通過電話、信函、傳真、网絡等方式投訴。
投訴受理机關主要通過信息反饋、情況通報、督促改正、立案查處等措施處理各類投訴案件,切實保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投訴人具名投訴的,受理机關應當在受理投訴后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三條 行政机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報經市政府批准,責令該行政机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一)擅自實施《目錄》之外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擅自改變《目錄》規定內容,增加行政審批條件和申請資料的;
(三)擅自設立收費和審驗項目的;
(四)其他應予糾正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行政机關不依法實施行政審批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复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行政机關違法實施行政審批的,由市監察机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行政机關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報告本机關上年度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包括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審批的情況、審批結果、申請人投訴或者申請行政复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及其結果等。
市政府法制机构負責對行政机關實施行政審批的年度報告進行分析,對有關問題進行調研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加強對行政机關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 行政机關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作為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納入市政府政務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