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旅游景區建設管理辦法
東營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號
《東營市旅游景區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發布。
市長 張建華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開發旅游資源,規范景區管理,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根据《山東省旅游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景區,是指具有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娛樂健身等功能,有統一的經營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圍,具備相應旅游服務設施,并提供相應旅游服務的獨立管理區。包括風景名胜區、歷史遺跡、革命紀念胜地、溫泉療養地、自然保護區、旅游度假區、旅游主題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游樂園、動物園、植物園和水庫、湖泊、海濱划定的游覽區及工業、農業、經貿、科教、軍事、体育、文化藝術等各類旅游景區。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景區的規划、建設、保護、經營和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四條 旅游景區的建設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注重保護、科學規划、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的原則,落實環境与資源保護制度,維護游客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景區建設經營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划、建設、農業、林業、自然保護區、國土資源、水利、文体、環保、財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旅游景區的建設管理。
第六條 市、縣區政府將旅游景區的規划、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划,鼓勵和扶持旅游景區發展。
設立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旅游宣傳推介、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對重點項目的引導、配套和扶持。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七條 開發建設旅游景區,應當根据旅游業發展總体規划,編制景區總体規划和詳細規划。
總体規划主要包括景區現狀、性質、范圍、功能分區、保護和開發措施、環境容量預測、配套設施、投資与效益估算和專項規划等。詳細規划應當按照景區總体規划編制,主要包括景區開發建設具体方案、資源和景觀的具体保護措施、建設控制指標、建設項目選址、重大建設項目的景觀設計方案等。
第八條 編制旅游景區規划,應當遵守國家旅游發展規划技術標准,進行環境影響評价,選擇具有相應規划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九條 編制旅游景區規划,應當征求上一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通過專家評審后,報本級政府批准實施。
屬于市級重點保護范圍及投資超過5000万元的景區規划,須經市旅游規划評審委員會評審,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旅游項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体規划,國土資源部門优先安排用地指標,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十一條 在市級和市級以上重點保護范圍內開發建設新景區,應當按照景區內游覽、景區外食宿的原則划分游覽區和生活區,并按規定設置配套的環衛設施和其他服務設施,与景區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組織和個人通過獨資、參股、合作、合資等形式開發建設旅游景區。
可以實行所有權与經營權分离,以特許、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參与旅游景區的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景區規划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規划、破坏景觀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開發活動。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十四條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坏景觀、污染環境;利用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遷移、拆除。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旅游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价,其建筑規模和風格与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适用、美觀、安全的要求。
第十六條 在旅游景區內進行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保護周圍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都X奔笆鼻謇硐殖。y指粗脖弧Q轄珨╞媽熀棷j菇ㄖK梁頭顯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按照統一規划、屬地管理、部門指導、企業自主經營的原則,誰投資、誰受益,推進景區經營企業化。
第十八條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并落實旅游景區管理制度;
(二)設立游客服務中心,為游客提供服務;
(三)設立衛生室,配備專職醫務人員;
(四)配備安全管理專(兼)職人員,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
(五)經營涉及公眾安全的特种旅游項目,其設施、設備應當經有關法定机构檢驗,取得合格証后方可投入運營;
(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對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場所和旅游項目,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
(七)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加強應急管理;
(八)按照規定設置標識、標牌、价格表等公共信息圖形標志,1A、2A級景區應當用中、英文標注,3A、4A、5A級景區應當用中、英、日、韓四种文字標注;
(九)公開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自覺接受旅游、物价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十)有效保護和管理自然景觀、文物古跡、歷史遺址及人文景觀;
(十一)加強旅游景區環境衛生管理;
(十二)履行其他法定義務。
第十九條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遵守門票价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設置單一門票和聯票供游客選擇,禁止向游客強行出售聯票。調整門票价格,應當提前三個月公示。
景區內導游、拍照等服務价格由旅游景區自定,但須報物价、旅游部門備案,并將所有收費价目及优惠政策、購票須知、營業時間、項目介紹等制成說明牌,懸挂在售票處明顯位置,向游客公開。
第二十條 旅游景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青少年學生等特定對象減免門票費。
第二十一條 旅游景區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特定崗位應當具備崗位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証書,持証上崗。
第二十二條 在旅游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經景區經營者同意,方可辦理營業執照,在規定的地點、范圍從事經營,并自覺接受景區經營者和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旅游景區設立游客意見箱,公布投訴、咨詢電話和信箱,征詢游客意見,自覺接受游客和社會監督,及時處理投訴事項,并建立投訴檔案。
第五章 質量等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 實行旅游景區等級評定制度,未被評定等級的旅游景區,不得使用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正式開業接待游客一年以上、具有獨立管理和服務机构的旅游景區,可以申請參加質量等級評定。對園中園、景中景等內部旅游點,不進行單獨評定。
第二十六條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划分為五級,從低到高依次為1A、2A、3A、4A、5A級旅游景區。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標志、標牌、証書由國家旅游局質量等級評定机构統一制作和發放。
第二十七條 已評定質量等級的旅游景區,优先納入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旅游宣傳促銷,优先納入全市游線范圍。
第二十八條 對已經評定質量等級的旅游景區,采取部分复核与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年進行复核,三年完成一次全面复核。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在旅游景區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文明服務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或者個人,由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引導、扶持具備條件的景區創建國家A級景區。對成功創建A級景區的,根据創建情況分別給予适當獎勵,所需資金從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 旅游景區服務質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應等級標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建議評定机构,依照《山東省旅游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降低或者取消其等級稱謂。
使用不真實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山東省旅游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旅游景區從事經營和服務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游客的合同或者約定的;
(二)不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提供服務的;
(三)尾追游客、強行推銷、哄抬物价、欺詐游客或者強迫游客接受有償服務的;
(四)對服務范圍、內容、標准等做虛假宣傳的;
(五)侵害游客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游客在旅游景區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一)在景物、設施上亂涂、亂划,損毀景物和公用設施的;
(二)毀坏景區花木的;
(三)亂扔垃圾、亂丟雜物的;
(四)車輛擅自進入景區的;
(五)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的;
(六)在禁火區內吸煙或者動用明火的;
(七)違反旅游景區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