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撫恤定補优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撫恤定補优撫亂笠攪票U洗贀,根据《軍人撫恤优待條例》、《山東省撫恤定補优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撫恤定補优撫對象(以下簡稱优撫對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复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 第三條 优撫對象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保障水平應當与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适應。 第四條 优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參加相應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民醫療保險。 第五條 优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管理并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优撫對象身份,將符合條件的优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統一辦理參保手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优撫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財政部門應當將优撫醫療補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优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保障參保优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优撫對象有關情況。 衛生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优撫對象納入農民醫療保險,加強對醫療机构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落實优質服務措施,保障醫療安全,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農民醫療保險待遇的优撫對象有關情況。 第六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有工作單位的,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繳納。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确定為特困企業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經縣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确認后,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七條 城鎮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复員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确定為特困企業的,由所在等r厙瘨飹t怴@衼q萊鎰拾鎦D洳偽!8鋈私煞巡糠鐘篩鋈爍旱!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有工作單位的,其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繳納;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确定為特困企業的,其繳費部分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幫助其參保。 第八條 農村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复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農民醫療保險。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市財政負擔;其他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九條 优撫對象在定點醫院就醫時,憑証件优先挂號、优先就診、优先取藥、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优惠: (一)免收其門診挂號費、普通門診診療費、門診出診費、專家挂號費、急診挂號費、急診觀察床位費和病房的空調費、暖气費; (二)檢查治療項目費用減免比例不低于20%; (三)藥品費用減免比例不低于10%。 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机构采取多种措施減免优撫對象的醫療費用。 第十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定點醫院發生的門診費用,先從個人賬戶中列支。個人賬戶不發放到個人,由醫療保險經辦机构統一管理。個人賬戶當年結余轉下年度使用,超出個人賬戶的定點門診費用由縣區人民政府負擔。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補助規定范圍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十一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民醫療保險的,在定點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享受定額門診補助、慢性病補助。定額門診補助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解決,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复員軍人的定額門診補助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的定額門診補助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在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民醫療保險規定報銷的基礎上,由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助。慢性病病种、用藥范圍、補助標准等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确定。 第十二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民醫療保險的,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農民醫療保險規定報銷范圍、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比例報銷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准給予補助: (一)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复員軍人的補助比例不低于50%;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的補助比例不低于25%。 第十三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复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确定為特困企業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四條 优撫對象因患大病醫療費用支出數額較大,其醫療費用在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民醫療保險報銷以及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仍有較大困難的,由個人提出申請,經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批准后,給予特別救助。特別救助的具体辦法和標准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積极籌措优撫醫療補助資金。优撫醫療補助資金的來源為: (一)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資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优撫醫療補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會捐助資金;(五)依法籌措的其他資金。优撫醫療補助資金在中央和省財政專項補助的基礎上,由市和縣區兩級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优撫醫療補助資金應當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貪污、挪用、截留、擠占。 第十八條 优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与优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优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优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証明的。 第十九條 优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因不履行繳費義務使优撫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优撫對象虛報騙領醫療報銷費、优撫醫療補助資金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撫醫療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据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保障优撫對象醫療待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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