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職責和部門安全監管職責,認真解決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确保我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根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山東省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指令督辦制度暫行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指令書》(以下簡稱《整改指令》)由市安委會負責下達給各縣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負責整改落實,市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方面負責抓好督查。 二、《整改指令》所指的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國家、省對我市提出的安全生產督查、檢查整改意見,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安委會在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意見,以及我市通過專家檢查等形式發現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意見。 三、各縣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接到《整改指令》后,分別由主要領導和“一崗雙責”涉及的分管領導簽收。簽收后,要立即按照《整改指令》的要求落實整改。屬于縣區政府和市直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研究部署解決,分管領導同志要靠上抓整改落實。屬于直接管理、行業管理或屬地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要依法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并負責跟蹤督查,确保在《整改指令》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任務,并确保整改期間的安全生產。 四、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能确保安全生產的企業,政府部門要依法暫扣其有關行政許可証照,責令企業立即停產整改。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無望的企業,安監、質監、工商、國土資源、環保、公安、交通、建設、規划以及行業管理等部門要依法吊銷其相關行政許可証照,堅決予以關閉。 五、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結束后,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証和驗收,停產整改企業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產。整改情況連同專家論証意見經《整改指令》簽收人審核簽字后報市安委會。 六、對因為整改工程投資特別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別重大和复雜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縣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向市安委會書面說明情況,并承諾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間,要采用明确具体責任人嚴盯死守等非工程措施,确保安全。對不按照《整改指令》進行整改的,要當作事故來對待,由市安委會派出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确保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及時得以整改。 七、收到《整改指令》的縣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對于直接監管的企業,要立即責成有關職責部門下達執法整改文書,督促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限期整改;并將安全生產督查、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督促整改的情況,作出書面記錄,采用錄音、錄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詳實証据。 八、對于下一級政府和部門監管的企業,縣區政府和市直部門要參照市里的做法,向下一級下達整改指令。 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