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東營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發布。
市長 張建華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保障繳納義務人的合法權益,理順政府分配關系,健全公共財政職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据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監督檢查,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是指國家机關、事業單位、社會團体及其他組織,利用國家權力、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或者提供特定服務依法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資金。非稅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收入;
(六)罰沒收入;
(七)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八)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九)其他非稅收入。
第四條 非稅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征收、分類管理、收繳分离、收支脫鉤、綜合預算的原則。
第五條 非稅收入管理机构負責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非稅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研究制定非稅收入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負責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及票据管理;
(三)編制非稅收入征收計划,對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四)負責非稅收入的監繳及緩、減、免的審核和稽查;
(五)編制并執行非稅收入統籌計划;
(六)執行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審計、价格、監察、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條 非稅收入管理机构根据征收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編報的征收計划,編制本級非稅收入征收計划,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執行。
第八條 非稅收入按照下列規定征收或者收取: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据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及其財政、价格部門的規定征收或者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征收;
(三)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省政府的規定收取;
(四)彩票公益金依据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收取;
(五)罰沒收入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收取;
(六)其他非稅收入依据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財政部、省政府的規定征收或者收取。
禁止違法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准。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已确定執收單位的,由執收單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未确定執收單位的,由非稅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備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條件的,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征收或者收取。
執收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或者收取的,應當將委托協議報送本級非稅收入管理机构備案。
委托單位應當對被委托單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為實施監督;被委托單位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征收或者收取,不得轉委托。
第十條 執收單位或者非稅收入管理机构應當向社會公布本單位負責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据、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
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委托單位應當將受委托單位和委托內容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非稅收入管理机构會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机构,确定有代理收付款項業務的商業性金融机构作為非稅收入的代收机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非稅收入管理机构在代收机构開設匯繳結算賬戶,用于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
執收單位不得開設非稅收入賬戶或者過渡性賬戶。
第十三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非稅收入款項的繳納義務,按照執收單位或者非稅收入管理机构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將有關款項繳入匯繳結算賬戶。
難以實行收繳分离的非稅收入,經非稅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執收單位可以直接收取現款,但應當在收款之日起三日內將所收款項匯總繳入匯繳結算賬戶。未經批准,執收單位不得當場收取非稅收入現款。
第十四條 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款項,或者將非稅收入款項存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
第十五條 繳入匯繳結算賬戶的待結算資金,符合返還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返還申請,由執收單位簽署意見,經非稅收入管理机构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經依法确認為錯征的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提出退款申請,由非稅收入管理机构退還繳納義務人。
第十六條 執收單位或者非稅收入管理机构應當依法收取非稅收入,不得多收或者擅自緩收、減收、免收。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允許緩收、減收或者免收非稅收入的,繳納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申請,執收單位提出審查意見,由非稅收入管理机构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對于政府鼓勵發展的項目,非稅收入繳納義務人在履行義務后,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財政扶持申請,執收單位提出審查意見,由非稅收入管理机构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非稅收入管理机构應當將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內的資金,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類別、項目,定期划解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拖延、滯壓、挪用。
第二十條 非稅收入按照下列方式納入財政統一管理:
(一)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納入一般預算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三)事業性收費、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及其他非稅收入,納入一般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上下級分成的非稅收入,由非稅收入管理机构通過匯繳結算賬戶定期划解、結算,不得拖延、滯壓、隱瞞、截留。
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將本級非稅收入納入財政管理,統籌安排,調劑使用。有法定專門用途的,應當專款專用。
執收單位的工作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納入預算,統一安排。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條 非稅收入管理机构負責非稅收入票据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實行憑証領購、定期核銷、限量供應、票款同行。
第二十四條 執收單位使用非稅收入票据,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本級非稅收入管理机构申領。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据的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确定專人負責,保証票据安全。票据遺失的,應當及時報告非稅收入管理机构,并公告作廢。
第二十五條 執收單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應當向繳納義務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据;不出具的,繳納義務人有權拒絕繳納。
按照有關規定非稅收入需要依法納稅的,應當按規定使用稅務票据,并將繳納稅款后的非稅收入全額繳入匯繳結算賬戶。
第二十六條 使用非稅收入票据,禁止下列行為:
(一)轉讓、出借票据;
(二)偽造或者擅自印制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規定開具票据。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政府建立非稅收入管理績效考評机制,將非稅收入征管工作列入政務督查內容,對執收單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情況進行考核,并落實獎懲措施。
第二十八條 非稅收入管理机构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征收、匯繳、划解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依法處理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保証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
第二十九條 審計、价格、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非稅收入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執收單位應當自覺接受非稅收入管理机构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賬証、報表、票据等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非稅收入征收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關部門應當查明事實,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非稅收入管理机构或者有關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責令改正、追繳違法資金或者給予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或者擅自改變非稅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的;
(二)違反規定權限或者法定程序緩收、減收、免收非稅收入的;
(三)擅自開設非稅收入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款項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行非稅收入收繳分离的;
(五)滯壓、截留應當上繳或者下撥的非稅收入資金的;
(六)違反規定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的;
(七)轉讓、出借非稅收入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据的;
(八)違反規定發放、銷毀非稅收入票据,或者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稅收入票据毀損、滅失的。
前款第(一)項行為違法征收或者收取的款項,應當限期退還繳納義務人;無法退還的,應當收繳國庫。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稅收入票据的,由非稅收入管理机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非稅收入繳納義務人拒不履行繳納義務的,由執收單位或者非稅收入管理机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非稅收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獲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縱容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行為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對承辦的舉報、投訴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五)違反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市非稅收入管理机构應當根据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發布的《東營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