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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机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机构)負責本行政机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机构的具体職責是: (一)具体承辦本行政机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机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机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机關規定的与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机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机關應當及時、准确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机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扰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机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机制。行政机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關的,應當与有關行政机關進行溝通、确認,保証行政机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八條 行政机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行政机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關机构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确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划、專項規划、區域規划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据、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据、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优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确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体規划、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优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体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体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划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机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据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机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机制,明确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机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机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确定。 行政机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机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 行政机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网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關可以根据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机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行政机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机關負責公開;行政机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机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机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体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机构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机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据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确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机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机關根据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复: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机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确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机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机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确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机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政机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凜鰣簏朐Q還稒^贍芏怨堜剞X斐芍卮笥跋斕模都X庇枰怨稒Bp 歆說@稒T惱t炟` 諶鶯屠磧 槊嬙ㄖT諶埶楠 第二十四條 行政机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复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复。 行政机關不能當場答复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复;如需延長答复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机构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机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机關申請提供与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証件或者証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証据証明行政机關提供的与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准确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机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机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机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机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 行政机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复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机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關收取檢索、复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准由國務院价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机构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听障礙的,行政机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机關負責對行政机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机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机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机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复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机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机關、監察机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机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机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复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机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机制的,由監察机關、上一級行政机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机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机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机關、上一級行政机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机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适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划生育、供水、供電、供气、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体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