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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東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魯委〔2000〕273號)和《中共東營市委、東營市人民政府關于東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實施意見》(東發〔2001〕7號),組建東營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划、管理、保護与合理利用及測繪行業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划出的職能。 將地下水資源行政管理職能,交由市水利局承擔。 (二)划入的職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職能。 2、原市地質礦產局的行政管理職能。 3、原市勘察測繪局承擔的測繪方面的行政管理職能。 4、原市計划委員會制定國土規划和与土地利用總体規划有關的職能。 (三)轉變的職能。 1、強化的職能。 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与管理,尤其要加強耕地保護与土地管理,确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保障人民生活和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 2、下放、轉變的職能。 (1)土地、地礦和測繪基礎性、公益性、技術性等工作,交由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2)土地、礦產資源基礎信息和資源利用情況、變化趨勢的動態數据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等職能,交由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3)實行政企分開,市國土資源局不從事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的經營活動。 二、主要職責 結合以上職能調整,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工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研究草擬定全市管理、保護与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袑晙K筒 婀芾淼墓娣緞暈募_p 櫓h凳 (二)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規划、土地利用總体規划、礦產資源保護与合理利用規划、測繪事業發展規划和其他專項規划及年度計划,并組織實施;指導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体規划;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与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体規划審核;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价;組織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 (三)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測繪規划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并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复議和應訴工作。 (四)擬定并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具体辦法;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并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复墾工作和開發耕地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五)貫徹實施國家、省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并組織實施土地确權、定級、登記和發証等工作。 (六)負責全市土地統一征用(收回)、農用地轉用、土地供應方案的編制、審核、報批并組織實施;負責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審核、報批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指導監督全市征地費的管理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被征地單位群眾生產、生活安置工作。 (七)負責土地市場管理。指導全市并負責市區土地“五統一”(統一征用、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配置、統一管理)工作;指導并組織實施全市基准地价、標定地价評測,審查評估机构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确認土地使用權价格;擬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体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八)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查、審批、登記發証和轉讓審查、審批登記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查監督評估机构從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确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价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与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參与全市城市總体規划、大中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証報告審查;承辦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質遺跡保護區認定申報事宜;組織實施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規划并進行監督;依法參与開辦礦產開發項目的立項審核,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十)組織并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市界線測繪、市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城區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測繪項目;負責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和地圖編制出版工作;依法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并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管理測繪基准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据,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全市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及市外組織、個人來我市從事測繪業務的審查、審批;根据授權發布我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据;負責全市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十一)監督管理國家、省、市財政撥給的地勘費、測繪事業費及其它專項資金;按規定做好礦產資源、土地規費征收和使用的有關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行業對外合作与交流;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 (十三)對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業務領導,協助縣區党委管理縣區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干部。 (十四)負責本部門及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机构 根据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7個科室。 (一)辦公室(挂財務科牌子)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机關日常工作;負責机關文秘、檔案、信息、信訪、保密、接待、安全、督查、車輛管理、生活服務、重要會議的組織等工作;負責局机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党群、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承辦協管縣區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干部事宜;負責組織本系統干部職工教育培訓;負責局机關和直屬單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工作的對外合作与交流;組織推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工作;負責財務預、決算,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國家、省、市財政撥給的地質勘查經費、耕地開墾經費、基礎測繪經費和其他經費;負責征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土地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管理和解繳;指導全市征地費的管理使用。 (二)執法監察科(挂政策法規科牌子) 草擬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划、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承辦有關行政复議、應訴事宜。 (三)耕地保護科(挂規划科牌子) 擬定并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鼓勵耕地開發、農用地保護、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复墾的具体辦法;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承辦市政府和報省政府、國務院批准的土地征用、農用地轉用、土地開發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監督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具体負責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統一征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全市國土規划、土地利用總体規划、年度計划及其他專項規划;指導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体規划、基本農田保護規划和土地開發、整理、复墾等專項規划;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參与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体規划的審核工作;負責征地管理費、土地補償費的收繳。 (四)土地利用管理科(挂集体土地管理科牌子) 負責土地市場和土地資源的管理,擬定并實施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价出資等管理辦法;指導并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定級、基准地价、標定地价、出讓底价和地价指數的評定和監測;确認土地使用權价格;審查土地評估等土地市場中介机构和從業人員的資格;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審查報批;擬定全市土地供應具体辦法;編制市區土地供應方案;承擔各類用地的初審報批工作;指導全市并負責市區土地“五統一”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体土地利用建設管理;負責舊村改造、搬遷、歸并的土地管理工作;擬定并組織實施農村集体土地使用權流轉辦法。 (五)地籍管理科 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和地政工作,貫徹國家和省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指導并組織實施土地确權、登記、發証等工作;組織并指導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擬定權屬糾紛協調處理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協調處理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登記費的收繳。 (六)地質礦產管理科 組織編制并實施全市礦產資源保護与合理利用規划;擬定并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管理、開發監督管理辦法;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及研究,依法合理分配礦產資源;參与審批開采礦產企業的立項報告,負責采礦登記申請的初核或審批發証,組織采礦企業的年度檢查和礦產品的運銷監督管理,負責礦產開發的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准、規程、規范;編制并組織實施儲量管理規划、計划;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審批管理、登記、統計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項目占用、壓覆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審查、審批;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協助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市域內中央直屬采礦企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准、規程、規范;編制并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划、計划;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質審查和年檢;負責地勘項目組織實施及年度檢查;依法進行勘查登記和探礦權轉讓審查登記;協調處理地質勘查爭議糾紛;審查監督探礦權評估机构資格和探礦權評估結果的确認;貫徹實施省地質遺跡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划并監督檢查;負責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審查認証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影響評价報告;指導地質災害動態監測、評价和預報;組織評審地質遺跡保護區,組織保護地質遺跡和地質災害防治。 (七)測繪管理科 貫徹國家、省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全市測繪工作發展規划、計划;負責按規定進行測繪單位資格認証的組織、初審及申報工作;組織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城區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測繪項目;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据,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市測量控制系統和測繪標准化工作;依法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負責全市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成果匯交工作;負責全市航空攝影、遙感測繪協調管理工作;指導保護全市測量標志;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和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 四、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机關編制總額23名,其中,行政編制19名,离退休工作人員編制1名,工勤人員編制3名。可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7名。 紀檢、監察机构和人員編制按這次机构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派出机构 東營市土地管理局開發區分局更名為東營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市國土資源局和東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雙重領導,編制總額4名,其中,行政編制1名,事業編制3名(從市國土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中調劑)。可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1名。 六、其他事項 (一)灘涂管理 海洋与漁業部門管理海岸線以下海域和海岸線以上与潮間帶相連的用于海水養殖的荒灘,其他荒灘由國土資源部門管理。 (二)礦泉水、地熱水開采管理 將市國土資源局承擔的地下水資源行政管理職能交給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負責辦理開采礦泉水、地熱水取水許可証;市國土資源局憑取水許可証辦理采礦許可証,并按規定征收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三)在河道內開采砂石監督管理 在河道內開采砂石,先由水利部門批准,并發放采砂許可証,征收管理費;國土資源部門根据水利部門規定的開采范圍和開采限量,辦理采礦許可証并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荒丘、荒灘、荒溝治理開發管理 市水利局歸口管理荒丘、荒灘、荒溝的治理開發工作,制定治理開發規划,搞好綜合協調;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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