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憲法第十九條“鼓勵自學成才”的規定,制定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后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适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條條例的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以教育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根本方向,講求社會效益,保証人才質量。根据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置考試專業。
第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基礎科)、本科等學歷層次,与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應相一致。
第二章 考試机构
第六條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划、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体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全國考委的職責是:
(一)根据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法規、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具体政策和業務規范;
(二)指導和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規划,審批或委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机构審批開考專業;
(四)指定和審定高等教育自學專業考試計划、課程自學考試大綱;
(五)根据本條例,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有效行進行審查;
(六)組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研究工作。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机构,該机构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机构。
第七條 全國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擬訂專業考試計划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荐适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領導和全國考委指導下進行工作。省蕨讓S淖槌桑p握杖愔嘉S淖槌扇范
省考委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業務規范;
(二)在全國考委關于開考專業的規划和原則的指導下,結合本地實際擬訂開考專業,指定主考學校;
(三)組織本地區開考專業的考試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應考者的考籍管理,頒發單科合格証書和畢業証書;
(五)指導本地區的社會助學活動;
(六)根据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委托,對已經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學校的教學質量,通過考試的方法進行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机构,該机构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机构。
第九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机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市考委”)在地區行署或市人民政府領導和省考委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組織工作;
(二)指導本地區的社會助學活動;
(三)負責組織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人員的思想品德鑒定工作。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條 主考學校由省考委自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与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証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机构,根据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列入學校總編制數內,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
D 第三章 開考專業
第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証,并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
第十二條 可以實行省際協作開考新專業。
第十三條 開考新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專職人員和經費;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主考學校;
(三)有專業考試計划;
(四)有保証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開考承認學歷的新專業,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已有專業目錄中選擇确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机构和軍隊系統要求開考本系統所需專業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組織辦理,或由全國考委協調辦理。
第十六條 全國考委每年一次集中進行專業審批。省考委應与每年六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報辦理。審批結果由全國考委于當年第三季度內下達。凡批准開考的專業均可于次年接受報考,并于首次開考前半年向社會公布開考專業名稱和專業考試計划。
第四章 考試辦法
第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采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种辦法。逐步建立題庫,實現必要的命題標准化。
試題(包括副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准啟用前后絕密材料
第十八條 各專業考試計划的安排,專科(基礎科)一般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為四至五年。
第十九條 按照專業考試計划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証書,并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考試。
第二十條 報考人員可在本地區的開考專業范圍內,自愿選擇考試專業,但根据專業要求對報考對象做職業上必要限制的專業除外。
提倡在職人員按照學用一致的原則選擇考試專業。
各級各類全日志學校的在校生不能報考。
第二十一條 報考人員應按本地區的有關規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單位辦理報名手續。
第二十二條 已經取得高等學校研究生、本科生或專科生學歷的人員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免考部分課程。
第二十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為單位設考場。有條件的,地市考委經省考委批准可在縣設考場,由地市考委直接領導。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取得一門課程的單科合格証書后,省考委即應為其建 立考籍管理檔案。
應考者因戶口遷移或工作變動需要轉地區或轉專業參加考試的,按考籍管理辦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符合下列規定,可以取得畢業証書:
(二)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教學實踐任務;
(三)思想品德鑒定合格。
獲得專科或本科畢業証書者,國家承認其學歷 。
第二十六條、符合相應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人員,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七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畢業時間,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會助學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根据高等教竷`R際緣淖ㄒ悼際約苹境\緯套匝R際源蟾俚囊f螅迭@秫虷L 悴ャ h 媸詰榷嘀中問嬌t怪ON
第二十九條、各种形式的社會助學活動,應當接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机构的指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三十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輔導材料的出版、發行、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畢業人員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或本科畢業証書獲得者,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据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据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范圍內有計划的擇优錄取或聘用。
第三十二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証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后,与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于普通高等教育學校同類畢業的,從獲得畢業証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准執行。
第八章 考試經費
第三十三條、縣以上各級所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業費中列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妥善安排,予以保証。
第三十四條、各業務部門和軍隊系統要求開考本部門、本系統所需專業的,須向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机构提供考試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所收繳的報名費,應用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