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借讀,需由監護人持單位出具的有效証件或其他証明材料,到借讀學校辦理同意借讀証明(跨省借讀除外);向原學校提出書面外出借讀申請,并附借讀學校同意借讀証明复印件,學校審核后開具同意外出借讀証明。借讀學校和原校都要報其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原校應保留借讀生的學籍,借讀學校要為借讀生建立臨時學籍。 借讀生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由原校監督,借讀學校要向原校介紹該生借讀期間的情況。學校不得擅自接收沒有轉學手續的學生,也不得拒收正常轉入的學生。 中小學畢業學年的第二學期和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和借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