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
1、政策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審核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2)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可以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外國投資者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交回已退的稅款;
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准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确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交回已退稅款的60%;
前款規定是指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或擴建產品出口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或在再投資資金投入后3年內,該企業均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准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或擴建先進技術企業,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或資金投入后3年內,經考核不合格被撤銷先進技術企業稱號的;
(4)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的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股息),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可視同外國投資者享受再投資退稅优惠;
(5)在以合理經營為目的進行的公司集團重組中,外國投資者(包括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并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再投資退稅优惠后,將該項再投資轉讓給与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系的公司,可不認定其撤回該項再投資,不予追回該項再投資實際已獲得的退稅款。除上述情況外,外國投資者以轉讓股權等方式撤回該項再投資的,均應追回該項再投資實際已獲得的退稅款;
(6)外商投資企業按照董事會的決議,將其依照有關規定從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提取的公積金(或者發展基金、儲備基金)轉作再投資,相應增加本企業注冊資本。該項增加本企業注冊資本的再投資中屬于外國投資者的部分,可以給予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
2、審核審批規定
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其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1年內,向原納稅地稅務机關申請退稅,并提供有關資料。
3、企業報送資料:
(1)《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企業的書面申請;
(3)外國投資者增加注冊資本事宜的董事會決議复印件(再投資于本企業);
(4)外經貿部門批准增加注冊資本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再投資于本企業);
(5)企業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前后的副本复印件(再投資于本企業);
(6)再投資資金投入的驗資報告复印件;
(7)用于再投資的利潤所屬年度相應的稅收繳款書复印件;
(8)企業分配利潤年度的董事會決議;
(9)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机關出具的証明(再投資舉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
(10)接受再投資企業的外經貿部門的批准証書、工商
登記証、稅務登記証副本复印件、合同章程复印件(再投資舉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
(11)外經貿部門出具的确認舉辦、擴建的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証書复印件;
(12)基層稅務机關的實地核查報告;
(13)稅務机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外國企業各營業机构申請合并納稅
1、政策規定:
(1)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營業机构的,可以由其選定其中的一個營業机构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但該營業机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對其它各營業机构的經營業務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設有完整的帳薄、憑証,能夠正确反映各營業机构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2)外國企業依照稅法的規定,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的,應當由其選定的營業机构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机關審核后,報經上級稅務机關批准;
(3)外國企業經批准合并申報納稅后,遇有營業机构增設、合并、遷移、停業、關閉等情況時,應當在事前由負責合并申報納稅的營業机构向當地稅務机關報告。需要變更合并申報納稅營業机构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2、審核審批規定:
(1)合并申報納稅所涉及的各營業机构設在山東省內的,由省國家稅務局批准;
(2)合并申報納稅所涉及的各營業机构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負責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營業机构,應在申請合并納稅的納稅年度開始前,向所在地稅務机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
3、報送資料:
(1)企業的書面申請;
(2)各營業机构的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稅務登記証副本复印件;
(3)外國企業對負責合并申報納稅的營業机构對其它營業机构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証明文件;
(4)基層稅務机關的實地核查報告;
(5)稅務机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