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登記 1、稅務登記范圍:凡負有繳納增值稅或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含中央企業所得稅和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辦企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金融保險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机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2、辦理程序: (1)申請。凡應在國稅机關辦理設立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有關証件和資料,向生產、經營所在地國稅机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填寫《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稅种登記表》(一份)。 (2)受理審核。稅務机關登記受理人員受理納稅人所提交的証件和資料,并進行認真審核。納稅人提交的証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稅种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3)收費發証。 3、納稅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証件及工商登記表或其他核准執業登記表; (2)有關机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 (3)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証、護照或者其他証明身份的合法証件; (6)組織机构統一代碼証書; (7)銀行賬號証明(按新《征管法》規定,可先辦証,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報送); (8)住所或經營場所証明; (9)委托代理協議書; (10)符合減免稅務登記工本費的納稅人,應提供稅務登記工本費減免憑据; (11)國稅机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二)變更登記 1、申請。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有關証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机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受理審核。納稅人所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証件和資料齊全的,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一式兩份),稅務机關登記受理人員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在《稅務登記變更表》中簽字蓋章,不符合規定的,通知其補正。 3、變更發証。 (1)對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証件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机關登記受理人員將稅務登記變更表(一份)發放納稅人,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証件。 (2)對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証件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机關登記受理人員收回納稅人原稅務登記証正、副本,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打印稅務登記証正、副本,收取工本費。 4、納稅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工商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証明; (3)主管邥瑊瞬鰣N 諾腦J拔竦羌侵カ_ (4)稅務机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証明、資料。 (三)注銷登記 1、申請。納稅人依法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當按規定的期限,持有關証件和資料向主管稅務机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如實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受理審核。稅務机關登記受理人員對納稅人提交的証件、資料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進行認真審核,無誤后受理。 3、稅款清算。稅務机關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清算稅款。 4、核准。稅務机關收繳納稅人相關証件、發票、《普通發票領購簿》、清繳稅款,并將《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和《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發放納稅人。 5、納稅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稅務登記証正副本; (2)《普通發票領購簿》和發票存根; (3)防偽稅控金稅卡和IC卡(只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報送);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証書》; (5)有關帳簿憑証; (6)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証明文件; (7)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 (8)稅務机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証明、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