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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關運輸貨物監管
“中國東營”政府門戶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1-27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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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操作規范所稱轉關貨物是指由進境地入境,向海關申請轉關、運往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口海關手續的貨物;在啟運地已辦理出口海關手續運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關監管放行的貨物;從境內一個設關地點運往境內另一設關地點,需經海關監管的貨物。

第二條  轉關貨物的申報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在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以提前報關方式辦理;

(二)以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統一向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申報的中轉方式辦理;

(三)在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以直接填報轉關貨物申報單的直轉方式辦理。

權利与崗位義務

第三條  崗位關員的權利:                  

(一) 負責進出口轉關貨物的單証審核、布控、查驗、放行;

(二)特殊情況下押運轉關貨物;

(三)對限制轉關的商品,不予辦理轉關手續。

第四條  崗位關員的義務:

(一) 在單証齊全、手續完備的情況下,及時辦理進出口轉關手續;

(二) 按本規范第三、四、五章的規定,對進出口轉關貨物進行審核,确保艙單、轉關運輸申報單和報關單電子數据的正常核銷;

(三)對不符合轉關條件的申請,不予接受; 對單貨、單証不符的轉關貨物,除按規定處理外,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相關部門。 

操作內容

第五條  提前報關的進口轉關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指運地海關填報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計算机自動生成并打印《進口轉關申報單》,傳輸至進境地海關憑以辦理轉關手續。

第六條  中轉的進口轉關貨物,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第七條 直轉的進口轉關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進境地海關辦理直轉手續時,持一式三份《進口轉關申報單》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貨物運抵指運地后,填報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指運地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第八條 提前報關和直轉的出口轉關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啟運地海關填報錄入出口貨物報關單,計算机自動生成出口轉關申報單并傳輸至出境地海關。

第九條 中轉的出口轉關貨物,應由發貨人或代理人在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和轉關手續,并在出境地辦理出口手續中。

第十條 對在同一轉關申報單下,由多個集裝箱或多輛運輸工具承運的貨物,所施封的全部關鎖號應在該轉關申報單上列明,關鎖號可以不与集裝箱號或運輸工具號一一對應。

第十一條  提前報關轉關貨物和砦vX 蹺鎘 矞萲O說趾9 喙  z謓梴砣旲|E笠瞪昵氬 齰衙缸眸僚橨魯E檠榛蹺鎩

第十二條  轉關運輸貨物的監管操作要作到“三單核銷”:即艙單、轉關運輸申報單和報關單電子數据通過系統傳輸相互認証、核銷。

進口:進境地海關用開出的轉關運輸申報單核銷進口艙單,再用轉關運輸申報單回執核銷轉關運輸申報單。指運地海關用進口報關單核銷轉關運輸申報單并發回執給口岸海關供核銷使用。

出口:啟運地海關根据報關單開具轉關運輸申報單,再用轉關運輸申報單回執核銷轉關運輸申報單并進行結關。出境地海關用清洁艙單核銷轉關運輸申報單并發回執給主管地海關供核銷使用。

第十三條  對超高、超長等蘌吽@餿朐聳渥爸玫幕蹺錚n炖磣X厥中隢O陬賬`說睾9卦謐X叵低臣幼ぎ厥獗曛荊隆˙﹦憸葦E擁階X匭畔 螅疚飽@氐慵囁亍

第十四條  計算机系統故障時,應人工登記轉關資料,辦理轉關手續。啟運地海關發生系統故障時,還須在《轉關申報單》上加蓋“系統故障”字樣的印章,据此通知指運地海關。計算机系統恢复正常后,應在一個工作日內補辦錄入、發送和核銷、反饋手續。

第十五條 轉關貨物在國內儲運中發生損坏、短少、滅失情事時,除不可抗力外,由承運人、貨物所有人、存放場所負責人承擔稅賦責任。

第十六條 海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員押運轉關貨物,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向海關繳納規費,并提供方便。

作業程序—提前報關方式進口轉關

第十七條 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進境地海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調閱審核進口轉關數据,錄入要施加的關鎖號,核銷進境艙單;

(二)輸入境內運輸工具的編號及車牌號或船名;

(三)在《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上批注轉關申報單號及有關內容,并簽章;

(四)需要查驗的進口轉關貨物,將查驗指令傳真給查驗部門;

(五)待反饋查驗正常后,在提貨(運)單上簽字加蓋放行章,憑以辦理提貨手續;

(六)在《進口轉關貨物核放單》上批注、簽章后与《進口轉關申報單》复印件留存歸檔。

第十八條 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后,指運地海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簽注《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

(二)在計算机中核銷轉關貨物和運輸工具;

(三)驗核關鎖號;

(四)受理紙質報關單証的接單、征稅、查驗、放行等通關全過程,具体按《接單審核工作規范》中的有關規定操作。

作業程序—直轉方式進口轉關

第十九條 直轉方式的進口轉關貨物,進境地海關接受轉關申報后,將一份《進口轉關申報單》留存歸檔,二份封入關封隨貨帶交指運地海關,并按本規范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第二十條 直轉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后,指運地海關收取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按本規范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有關報關手續。

作業程序—中轉方式進口轉關

第二十一條 海運進境的中轉貨物,進境地海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將二份《進口轉關申報單》、一份按指運地單列的艙單封入關封,隨貨帶交指運地海關;

(二)在《進口中轉通知書》加蓋放行章,交運輸工具代理人憑以向港務部門辦理中轉提貨手續;

(三)按本規范第十八條第(一)至(五)項的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空運中轉貨物,進境地海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接收中轉貨物的電子艙單;

(二)審核聯程貨運單是否与電子艙單數据相符:

(三)核准轉關后,輸入申請人、總運單號、件數、重量等數据。

(四)在聯程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批注轉關編號,交申請人憑以辦理換裝運輸工具的手續。

(五)核銷進境艙單,向指運地海關傳送轉關電子數据。

第二十三條 中轉貨物運抵指運地后,指運地海關按本規范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作業程序—提前報關和直轉方式出口轉關

第二十四條  提前報關和直轉的出口轉關貨物,啟運地海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審核放行出口報關單,根据轉關預錄入號審核《出口轉關申報單》電子數据;

(二)對轉關貨物或運輸工具施加海關關鎖、錄入關鎖號;

(三)批注《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

(四)簽發轉關關封,內附二份經海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一份《出口轉關申報單》);

(五)將電子數据發送至出境地海關。

第二十五條  出口轉關應將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進行查驗并實施加關封鎖。

第二十六條 提前報關和直轉的出口轉關貨物運抵出境地后,出境地海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調閱、審核啟運地海關傳輸的《出口轉關申報單》數据;

(二)核對關鎖號;

(三)批注《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向啟運地海關發送轉關核銷的電子回執;

(四)在運單上加蓋海關放行章,交由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辦理貨物的裝運出境手續;

(五)貨物實際离境后,核銷清洁艙單和出口報關單。

作業程序—中轉方式出口轉關

第二十七條 中轉的出口轉關貨物,啟運地海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根据轉關預錄入號核對《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承運人錄入的《出口轉關申報單》(即境內運輸工具的艙單)的電子數据;

(二)錄入關鎖號。對經海關查驗的集裝箱貨物施加關鎖,在《出口轉關申報單》上批注關鎖號;無關封鎖的,以施加的商業封志為准。

(三)制作僮N猓 詬驕齰裊矙煄@摹凍隹謐X厴甌 ャ芬皇蕉}B p 籗X厥詍h篨臗y鼉車睾9亍

第二十八條 中轉貨物運抵出境地后,出境地海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啟運地海關發送貨物核銷的電子回執;

(二)調閱啟運地海關傳輸的《出口轉關申報單》數据;

(三)核對關鎖號;

(四)批注《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

(五)簽發《出口中轉通知書》,辦理貨物出境手續;

(六)核銷清洁艙單,核銷出口報關單,反饋啟運地海關。

第二十九條 出口轉關貨物運抵出境地后,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班)、提(運)單號待定或已發生變化時,可在出境地海關補錄入實際出境的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班)、提(運)單號。

作業程序—進出口轉關貨物核銷

第三十條 進口轉關貨物,指運地海關應在貨物運抵之日驗核貨物、運輸工具、關鎖后,應通過轉關系統辦理運輸工具和轉關貨物的電子數据核銷手續。未在規定時限內核銷的,無法核銷貨物或運輸工具的,應打印出申報單號和相應運輸工具號,對運輸工具進行重點監控;定期清查轉關工具和貨物的核銷情況,把未核清單傳送對方海關核查;有關核查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結果反饋對方海關。

第三十一條  出口轉關貨物,出境地海關應在境內運輸工具申報之日驗核貨物、運輸工具、關鎖后,通過轉關系統辦理境內運輸工具的電子數据核銷手續,接到出境運輸工具清洁艙單數据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啟運地海關核銷反饋。

第三十二條 未在規定時限內核銷的,按本規范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出口轉關貨物,在出境地發生全部或部分換裝時,應向出境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以下單証:

(一)《出口轉關申報單》;

(二)《出口中轉通知書》。

出境地海關受理審核無誤后,重新辦理貨物的出境手續,并在該批貨物全部出境后辦理結關核銷。

第三十四條 直轉貨物中一票提單涉及多份《出口貨物報關單》(即有多個轉關編號)的,出境地海關則采用結關系統中累加核銷功能進行結關核銷。

對多份《進口貨物報關單》對應一票提單的,進境地海關在累計核銷艙單后辦理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進口轉關貨物需退運時,指運地海關先核銷轉關電子數据后,在#嶉A謐X厴甌 ャ返繾郵蛣馵堿J“退運”標志和在《出口轉關申報單》上批注“退運”字樣,并辦理出口轉關手續。

出口轉關貨物需退運時,出境地海關先核銷《出口轉關申報單》電子數据后,且在《進口轉關申報單》上錄入“退運”標志和在《進口轉關申報單》上批注“退運”字樣,并辦理進口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由于艙單輸入錯誤,造成出口轉關貨物無法核銷的,經出境地海關核實后可予以更改艙單核銷貨物。由于啟運地申報錯誤而無法核銷艙單的,出境地海關向啟運地發送异常核銷回執,由啟運地海關核定。

 

第三十七條  指運地是指進出口貨物指定運達的地方,或海關監管貨物國內轉運的到達腆HF粼說厥侵賦隹諢蹺鋨炖  胤 說牡胤劍y蚝9 喙芑蹺錒B謐s說牡醬 亍

進境地指貨物進入關境的口岸,出境地指貨物离開關境的口岸。

承運人指經海關核准,承運轉關貨物的企業。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的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為准。

主要依据

翕踙蝸L  主要依据: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200189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的操作規程》(署監發〔2001392號);

(三)《海關總署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的監管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監發〔2001361號);

(四)《海關總署關于全國跨關區快速通關作業系統修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監發〔2001445號);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2 7號。

信息來源:東營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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