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灣居民申請簽注和居留簽注,須回答有關詢問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証; (二)有效的台灣身份証件; (三)填寫《台灣居民簽注、居留簽注申請表》,交一張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四)与申請簽注、居留簽注有關的証明材料。 二、探親者 (1)探望大陸居民,還須提供其親屬本地常住戶籍証明及居民身份証件。 (2)探望在大陸工作及任職的親屬,還須提供親屬有效的台灣居民身份証件、居留簽注、接待單位公函、營業執照副本和外經貿部門審發的批准証書(副本),或者常駐代表証。對被聘雇在“三資”企業、境外企業常駐大陸机构中工作的,還須出示聘用証明和就業証。 三、辦理居留簽注和多次入出境簽注人員范圍: 1、在大陸投資貿易或者在“三資”企業、境外企業常住机构中任職、被聘用人員(含隨行的配偶、子女); 2、經批准在大陸就業人員; 3、經批准在大陸進修、學習人員; 4、与大陸居民結婚的配偶及其子女; 5、寄養在大陸親屬處的未成年子女; 6、已在大陸購置房產人員。 四、台商申請辦理多次入出境簽注、居留簽注,還須交驗以下証明材料: 1、工商管理部門審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外經貿部門審發的批准証書或者常住代表証。對被聘雇在“三資”企業、境外企業常駐大陸机构中工作的,還須出示聘用証明和勞動部門批准在大陸就業的証明; 2、首次申辦的居留簽注需交驗身体健康証明。 五、公安机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受理申請的5個工作日,台灣居民可以得到相應的簽注。 六、台灣居民申請簽注、居留簽注,應當按照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