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林木种子生產許可証
申請林木种子生產許可証按以下程序辦理:
(1)向審核机關提出申請;
(2)審核机關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等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机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并說明原因;
(3)審批机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林木种子生產許可証;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机關并說明原因。審核机關應將不予批准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机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申請領取林木种子生產許可証的條件和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領取林木种子生產許可証的單位和個人
一、應當具備的條件:
1.具有必要的林木种子繁殖和培育條件;
2.具有無檢疫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林木种子生產相适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
4.具有相應的專業林木种子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應當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生產許可証申請表;
2.生產用地的使用權証明;
3.林木种子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証明;
4.事林木良种生產的,應提供省級以上林木品种審定委員會頒發的品种証書或良种繁殖材料來源的証明。
如何申請林木种子經營許可証
申請林木种子經營許可証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者按“兩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向審核机關提出申請;
(2)審核机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經營場所等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具備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机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并說明原因;
(3)審批机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林木种子經營許可証;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机關并說明原因。審核机關應將不予批准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机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申請領取林木种子經營許可証的條件和應提交的材料
一、應當具備的條件:
1.具有与經營林木种子种類和數量相适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夠正确識別所經營的林木种子、檢驗种子質量、掌握种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3.具有与經營林木种子种類、數量相适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种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4.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應當提交的材料:
1. 林木种子經營許可証申請表;
2. 經營場所的土地合法使用証明;
3.林木种子技術人員資格証明;
4.种子檢驗儀器、加工設備、倉儲設施的清單、照片及產權証明;
5.种子經營場所照片;
6.注冊資本材料;
7.組織收購和調劑使用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林木种子生產基地生產的种子,需提供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的証明材料;
8.收購珍貴樹木种子和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种子的,需提供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文件;
9.從事林木良种經營的,應提供省級以上林木品种審定委員會頒發的品种証書或良种來源的証明。
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証
一、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32條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証,按許可証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以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証需提交的材料:
1、《采伐林木申請表》,包括采伐林木的地點、面積、樹种、株數、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
2、林權証等權屬証明材料;
3、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農村集体經濟組織采伐林木,還需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文件;
4、采伐已被批准征占用林地上樹木的,還需提交《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三、審批權限:
縣屬以上國有企事業單位(縣屬國有林場除外)的林木的采伐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辦理;其它林木的采伐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辦理。
四、辦理程序:
1、林權持有人向當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林木采伐申請,并提交上述材料;
2、現場勘驗;
3、按照審批權限,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審批意見或遞交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4、經批准的,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証》,并按照林木价值的2-5%收取育林費和按照1.5元/份的標准收取工本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証:
1、防護林和特种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更新性質的采伐的;
2、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
3、上年度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4、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辦理木材運輸証
一、依据:《森林法》第37條規定: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証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森林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木材運輸証自木材起運點到終點全程有效,必須隨貨同行。沒有木材運輸証的,承運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
二、辦理木材運輸証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運輸申請表
2、林木采伐許可証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証明;
3、檢疫証明;
4、運輸進口木材及其制品,需提交海關報關單复印件;
5、運輸珍稀樹种木材,需提交主管部門分配的計划或有關証明;
6、從省外運進的木材落地后再次起運的,需提交原始運輸地的有效運輸証明及有關証明;
7、屬單位、個人購買自用的,需提交購貨發票;
8、生產單位運輸政策允許自產自銷的木材,需提交采伐后注銷的林木采伐許可証和應交納費用的票据;
9、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其他用材單位運輸的木材,憑起運地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出示的証件和履行的手續;
10、運輸農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產的木材,憑基層林業工作站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証明;
11、個人搬遷按規定允許攜帶的木材,持戶口遷移証明或工作調動証明。
三、審批權限:
省內木材運輸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出省木材運輸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以及省級委托的簽証點辦理。
四、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并提報上述材料;
2、審查材料;
3、符合條件的當日內發放木材運輸証;
4、繳納工本費(1.5元/份),補交育林費(國產木材未交育林費的)。
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証
一、依据:《森林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木材收購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証或者其他核發來源証明的木材。
二、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証需提交的材料:
1、申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証審批表;
2、經營加工場所、經營資金及主要從業人員的証明文件;
3、負責人的身份証及复印件、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4、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權限: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
四、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
2、填報《申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証審批表》,提報上述材料;
3、現場調查核實;
4、按照審批權限,由相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批意見(5個工作日內)。符合條件的,予以辦証;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并退回申請。
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証的有效期限:最長5年。超過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活動的,應交回原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証,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辦理。
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
一、依据:《森林法》第18條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分兩种情況:
1、長期占用、征用林地;
2、臨時占用林地(時間不超過2年)。
二、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請表;
2、項目批准文件(農村居民修建住宅需占用林地的,需提交以行政村為單位編制的規划);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權屬証明材料(林權証);
4、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5、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占用林地除外);
6、森林植被恢复方案;
7、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權限:
臨時占用用材林、經濟林面積2公頃以下,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臨時占用林地面積2-10公頃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其它情況占用林地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四、辦理程序:
1、用地單位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現場勘驗,填寫《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在《使用林地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后報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3、复核,按照《森林法》規定的權限,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審批意見或逐級上報,并預收森林植被恢复費;
4、不予批准的,用地單位可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起7日內向有關林業部門收回預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費;
5、用地單位需要采伐已被批准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時,需再按林木采伐審批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