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事程序 (一)申請產地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所在縣(市、區)農業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式四份)和軟盤(一張): 1、《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 2、產地的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3、產地環境狀況說明; 4、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划; 5、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6、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証明; 7、保証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准和規范的聲明; 8、其他有關材料。 (二)申請人可向所在地縣(區)農業局申領《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資料,也可從中國農業信息网站(http://www.agri.gov.cn)下載獲取。 (三)縣(區)農業局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和軟盤報所在市農業局;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市農業局產業化經營与市場信息科對收到縣(市、區)農業局的推荐意見和申請材料進行复審。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和軟盤報省農業廳市場与經濟信息處(農業質量管理辦公室,下同);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有關縣(區)農業局,由縣(區)農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符合要求的,市農業局產業化經營与市場信息科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參加的檢查組對產地進行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有縣(區)市農業局,縣(區)農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現場檢查完畢后,填寫“產地現場檢查情況表”,出具現場檢查報告,交省農業廳市場与經濟信息處。 (五)省農業廳對“產地現場檢查情況表”和現場檢查報告進行審查,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市農業局。符合要求的,由市農業局產業化經營与市場信息科通知申請人委托省農業廳确認的檢測机构對其產地環境進行抽樣檢驗;不符合要求的,也由市農業局產業化經營与市場信息科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省農業廳對材料審查、現場檢查、環境檢驗和環境評价均符合要求的,作出認定終審結論,并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証書》并在証書頒發之日起30日內,將獲得証書的產地名錄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証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同時通知有關市農業局。 (七)《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証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証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按本程序重新辦理。 二、辦結時限: 市農業局產業化經營与市場信息科對收到縣(市、區)農業局的推荐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复審。 三、達到標准: 1、產地環境達到GB/T18407-2001、18407.2-2002和農業部NY5010-2002、5013-2001、5020-2001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標准,沒有工業“三廢”、農業廢棄物、醫療污水和廢棄物以及生活垃圾的污染。 2、上報材料齊全、真實、及時,并按農業部規定的格式填報。 四、責任追究: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証書》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農業廳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証書》。 (一)產地被污染或者產地環境達不到標准要求的; (二)產地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標准要求的; (三)擅自擴大產地范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