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作物种子工作的管理,維護种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証种子質量,促進農業生產筒i 梗v{ 吨謝g嗣窆埠凸T腫庸芾硤趵噱@{岷銜沂 導剩雲h 咎趵麾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种子,是指用于糧、棉、油、菜、麻、瓜果、綠肥、花卉和牧草等農作物生產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种子選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農作物种子工作。市(地)、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种子工作。
第五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產經營的主渠道,負責按計划生產供應良种。
第六條 鼓勵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采用良种。
第七條 在農作物种子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种質資源管理
第八條 全省農作物品种資源的搜集、整理、鑒定、保存、創新、研究和利用工作,由省農業科學院負責組織進行。
第九條 從國外引進農作物种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引种名單、說明書及适量种子送交省農業科學院登記、譯名和編號,并由省農業科學院報中國農業科學院備案。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与國外交流農作物种質資源的,必須依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种質資源對外交流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种子選育与審定
第十一條 農作物新品种的選育,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据國家統一規划和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組織有關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進行。
鼓勵集体和個人選育農作物新品种。
第十二條 有關科研、教學單位應當加強育种基礎理論及其應用技術的研究,用以指導農作物新品种的選育。
第十三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負責農作物品种的審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品种審定、認定標准和辦法及區域試驗管理辦法;
(二)組織品种預備試驗、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三)審定、認定品种;
(四)推荐參加全國區域試驗的和需要國家審定的新品种;
(五)對審定、認定通過的新品种進行登記、編號、命名、公布和頒發証書。
第十四條 農作物品种審定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農業事業費預算。
參加預備實驗、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的品种,申請單位應繳納試驗補助費,其費用標准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价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市(地)設立農作物品种評審小組,負責品种的初審和推荐工作。
第十六條 經營和推廣的農作物品种,應當經過審定、認定。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對已申報審定、認定的品种,應當于一年內完成審定、認定工作。
未經審定、認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种,不得生產、經營、推廣、報獎和作廣告。
第十七條 農作物种子技術的專利保護和技術轉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技術轉讓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种子生產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据農業生產發展和農作物品种布局的要求,制定生產計划,安排种子生產,并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
第十九條 農作物商品种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國營原(良)种場和特約种子生產基地實行專業化生產;鄉(鎮)、村集体經濟組織和個人可以生產自用的常規种子。
第二十條 商品种子的生產單位和個人,必須具有与种子生產任務相适應的技術力量和生產條件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种子生產許可証》。
商品种子生產必須遵守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 國營原(良)种場的糧油定購任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國家特約种子生產基地的糧油定購任務,依照國家收購种子的數量核減,具体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棉种應按棉田播种面積建立相應的良种繁育區,留种棉由保种厂和指定的專厂(車間)收軋。
第二十二條 國營原(良)种場的土地和固定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和侵占。
第五章 种子經營
第二十三條 農作物常規种子實行計划指導下的多渠道經營。糧、棉、油、菜等主要農作物雜交种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种子公司組織經營,并納入同級种子管理計划。
農業科研單位、農業院校、國營原(良)种場和農民個人可以經營自育的并經審定通過的雜交种子。
第二十四條 經營農作物种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能正确識別和鑒定所經營种子的种類、質量和掌握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二)具有与所經營种子种類、數量相适應的營業場所、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种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三)具有与所經營种子种類、數量相适應的資金;
(四)具有完備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經營農作物种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經營條件,核發《种子經營許可証》,憑証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准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農民自產自用剩余的小雜糧、小油料等農作物常規种子上市銷售和串換,可不受第二十四條和前款條件限制,但必須嚴格標准,保証質量。
第二十六條 經營的農作物种子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或者省的种子質量標准,并附有种子檢驗、檢疫合格証書。
經營農作物种子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七條 經營農作物种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价格政策。
第二十八條 調運或者郵寄農作物种子出縣(市、區)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种子檢驗合格証書和植物檢疫机构簽發的植物檢疫証書。
交通運輸、郵政部門應當憑証优先安排運輸或者郵寄。
第六章 种子檢驗和檢疫
第二十九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單位負責農作物种子質量的檢驗工作。
農作物种子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种子的自檢工作,并對种子質量負責。
第三十條 農作物种子的委托檢驗和仲裁檢驗,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和貯備的農作物种子,必須由持有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种子檢驗員証》的檢驗員進行檢驗并簽發《种子質量合格証》。
第三十二條 農作物种子病虫害的檢疫,由植物檢疫机构依照國家有關植物檢疫、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章 种子貯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据自然災害發生規律,确定救災備荒農作物种子收貯數量。
救災備荒農作物常規种子的貯備,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產地、檢驗質量,糧食部門在組織定購糧油入庫時收貯;救災備荒農作物雜交种子的貯備,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貯。
第三十四條 生產單位和農戶應當貯備自用的農作物种子。
第三十五條 省貯備救災備荒玉米雜交种子所需的資金由省財政部門給予貼息、銀行貸款解決;市(地)、縣貯備救災備荒玉米雜交种子所需的資金,按照財政体制,由有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酌情解決。
貯備种子產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十六條 貯備种子應當分品种入庫,定期檢驗,确保質量。動用貯備的救災備荒農作物种子,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种子生產許可証》生產种子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种子經營許可証》和《營業執照》經營种子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
對前款行為,可以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非法經營或者推廣未經審定、認定通過的農作物种子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据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种子和違法所得,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九條 銷售不符合質量標准農作物种子的,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的,种子檢驗員有權制止其經營活動,扣押种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并責令其對造成損失的用戶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農作物种子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机關的上一級行政机關申請复議;對复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机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糖用甜菜、煙草等農作物种子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具体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9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農作物种子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