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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村鎮規划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東營”政府門戶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1-25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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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村鎮規划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東營市村鎮規划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發布。

                                              市長劉國信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東營市村鎮規划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村鎮規划建設管理,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划法》、國務院《村庄和集鎮規划建設管理條例》、建設部《建制鎮規划建設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村庄和集鎮規划建設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制定實施村鎮規划,在村鎮規划區內進行建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鎮,是指村庄、鄉和建制鎮,市、縣城市規划區內的村庄、鄉鎮除外。
  本辦法所稱村鎮規划,是指對一定時期內村鎮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体安排。
  本辦法所稱村鎮規划區,是指村鎮建成區和因村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划控制的區域。村鎮規划區分為村庄規划區、鄉規划區和建制鎮規划區。
  第四條村鎮規划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划、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优化環境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鄉鎮規划建設,應當堅持与城市協調發展,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促進城鎮化發展。
  建制鎮規划建設,應當适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為加快城鎮化進程服務,并突出中心鎮的地位,充分發揮其輻射帶動作用。
  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村鎮規划建設管理工作。
  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鎮規划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鎮規划建設管理工釬提
  國土資源、規划、房管、農業、水利、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村鎮規划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鎮規划建設管理工作考核獎勵机制,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村鎮規划編制与審批
第一節村鎮規划編制
第八條村鎮規划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編制村鎮規划,應當按照建設部《村鎮規划編制辦法》進行,并符合建設部《村鎮規划標准》等有關技術規定。
  第九條村鎮規划的編制,應當以市、縣區域城鎮体系規划、土地利用總体規划、農業區划為依据,与有關專業規划相協調,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根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划,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的現狀和要求,以及自然環境、資源條件和歷史情況等,統籌兼顧,綜合部署村鎮的各項建設;
  (二)處理好近期建設与遠景發展、改造与新建的關系,使村鎮的性質和建設的規模、速度及標准,同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相适應;
  (三)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各項建設應當相對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新建、擴建工程及住宅應當盡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布局,促進農村各項事業協調發展,并适當留有發展余地;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綠化和村鎮容貌、環境衛生建設。
  第十條村鎮規划包括建制鎮的總体規划和詳細規划、鄉的總体規划和建設規划、4000人以上村庄的總体規划和建設規划、4000人以下村庄的建設規划。
  村鎮規划區的具体范圍,在村鎮總体規划中划定。
  第十一條村鎮總体規划應當對村域、鄉鎮域范圍內的村鎮体系及重要建設項目進行整体部署。鄉鎮總体規划包括鄉鎮域規划和鄉鎮駐地規划兩部分。
  建制鎮詳細規划應當在鎮總体規划指導下,具体安排建制鎮駐地的各項建設。其主要內容包括:住宅、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用地規模,有關的技術經濟指標,近期建設工程以及重點地段建設具体安排。
  鄉建設規划應當在鄉總体規划指導下,具体安排鄉駐地的各項建設。其主要內容包括:住宅、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用地規模,有關的技術經濟指標,近期建設工程以及重點地段建設具体安排。
  村庄建設規划,主要對住宅和供水、供電、道路、綠化、環境衛生以及生產配套設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二條建制鎮規划應當委托乙級及以上資質的規划設計單位編制;村庄和鄉規划應當委托丙級及以上資質的規划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三條村庄在鄉鎮規划區內的,其規划應當服從鄉鎮規划。
  第十四條編制村鎮規划,應當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二節村鎮規划審批
  第十五條村鎮規划在報批前,應當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
  (一)中心鎮總体規划由市小城鎮總体規划專家評審委員會初評后,報省村鎮規划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
  (二)鄉、其他鎮總体規划由市小城鎮總体規划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
  (三)村鎮其他規划由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第十六條經評審的村鎮規划,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建制鎮總体規划,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由鎮人民政府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其詳細規划和專業規划由鎮人民政府審批。
  (二)鄉總体規划和建設規划,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由鄉人民政府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村庄總体規划,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村庄建設規划,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根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村鎮規划進行局部調整,并報縣區人民政府備案。但涉及村鎮規划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体布局重大變更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報批。
  第十八條經批准后的村鎮規划,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向社會公布,公眾可以查詢。
第三章村鎮規划實施
第一節村鎮建設用地規划管理
第十九條在鄉、建制鎮規划區內進行建設,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方可依法向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制鎮規划區內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還應當到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規划手續。
  第二十條在鄉、建制鎮規划區內進行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建設用地需要依法出讓的,應當由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規划設計條件;建設單位通過出讓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方可依法向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規划手續。
  第二十一條在村庄規划區內建設住宅,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体經濟組織全体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報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
  在村庄規划區內興建企業、進行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方可依法向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經批准后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范圍;确需改變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村鎮規划區外進行各類建設;确需建設的,必須經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決定,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規划建設審批手續。
第二節村鎮建設工程規划管理
  第二十四條在建制鎮規划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用地規划手續和有關批准文件到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划手續。
  第二十五條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制鎮規划區內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划手續、鄉規划區內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選址意見書和用地審批手續到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工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開工手續后,應當委托測繪單位現場放線,并由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線。
  第二十六條在村庄規划區內建設住宅,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經審查批准并定位驗線后,方可開工。
  在村庄規划區內興建企業、進行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應當向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審查批准并定位驗線后,方可開工。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竣工后,鄉、建制鎮規划區內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划及其附件、附圖的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批准的設計文件;确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在鄉、建制鎮規划區內建設臨時建筑,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并到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建筑必須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屆滿時自行拆除。
  禁止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條經批准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轉讓、出租。
  臨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确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必須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三節村鎮建設設計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遵循适用、經濟、安全、美觀的原則,符合節約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自然災害的規定,并注意与周圍環境相協調。
  農村居民住宅設計,應當符合緊湊、合理、衛生和安全的要求,并積极推行优秀農村住宅設計方案,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指導并提供技術服務。
  第三十二條在村鎮規划區內,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格証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准設計,并由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
  (一)二層以上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單層民用建筑;
  (二)二層以上的厂房和倉庫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單層厂房和倉庫;
  (三)屬工程設計規范規定的小型以上的獨立煙囪、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四)道路、橋梁、給水、排水、供電、郵電、供气、供熱等公用工程設施和基礎設施。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變更設計通知單或者圖紙。
  第三十四條在鄉、鎮規划區內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并進行圍擋;
  (二)施工材料和机具應當堆放整齊;
  (三)施工建筑垃圾必須及時清除;
  (四)施工廢水必須經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嚴禁施工廢水冒溢;
  (五)工程因故停工,其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安全處理;
  (六)竣工驗收時,必須做到場地平整。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証書或者資質審查証書,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
  從事建筑施工的個体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証書。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定施工,保証施工質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三十七條村鎮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法實施招標投標、施工圖審查、建設監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制度,保証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條村鎮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災害。
  第三十九條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庄、鄉鎮規划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村庄規划和各類建設項目的檔案由鄉鎮人民政府保管;鄉、建制鎮規划和各類建設項目的檔案由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分別保管。
  第四十條鄉、建制鎮和有條件的村庄進行建設,應當積极推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各類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
第四章村鎮公共設施、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村鎮公共阞D鴘鴈
第四十一條在鄉、建制鎮規划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礎設施配套費。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并按90%的比例返還鄉鎮。
  在鄉鎮收取的城市建設維護稅,應當用于鄉鎮公共基礎設施維護、建設和管理。
  鄉鎮規划區內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的政府收益,應當專項用于鄉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
  第四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划地進行供水、排水、供气、供暖、電力、通訊、道路、垃圾及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并可以根据“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單位或者個人投資興建市政公用設施,逐步完善鄉鎮整体功能。
  第四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使用鄉鎮市政公用設施,不得損毀或者破坏。
  第四十四條因生產、建設确需占用、挖掘村鎮規划區內道路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規定交納占用費或者挖掘修复費。
第二節村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風景名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得破坏村鎮文物古跡和風景名胜。
  第四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村鎮規划區內的園林綠地、綠化設施和樹木花草,不得占用、損坏。
  第四十七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觀;對影響村鎮容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應當在限期內按要求進行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四十八條鄉鎮規划區內的各類攤點,應當定點經營;沿街經營業戶應當進店經營,不得占道經營。
  鄉鎮設立的貿易集市,不得占用過境公路、主要街道,影響、阻礙交通。
  第四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垃圾、糞便及雜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維護村鎮容貌和環境衛生。
  第五十條村(居)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得隨地便溺、亂扔污物、亂倒污水。
  禁止在鄉、建制鎮規划區內露天場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柴草、樹葉和垃圾。
  第五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本村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在建制鎮規划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划許可証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在建制鎮規划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划許可証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划許可証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建制鎮規划的,依照《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划法〉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由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鍛磝髣ㄒx瑁笆椴F鴣嵫情@皇瘴Ё ㄖ籽j 怪活@蛘咂淥ヰD 揮跋旖ㄖ普蜆婊s忠N剎扇「惱挭g頛窊酗W厙菇x櫳姓插@懿棵旁鵒釹奩詬惱瞳p σ醞兩 ア淘旒鄣3%至10%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在村庄、鄉規划區內,未按規划審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在村庄、鄉規划區內,未按規划審批程序批准或者違反規划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庄、鄉規划的,依照《山東省實施〈村庄和集鎮規划建設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庄、鄉規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定建設住宅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山東省實施〈村庄和集鎮規划建設管理條例〉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由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証書,承擔建筑跨度、跨徑和高度超出規定范圍的工程以及二層以上住宅的設計任務或者未按設計資質証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証書、資質審查証書或者未按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未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証單位提供資質証書,超過規定經營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或者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証机關吊銷其資質証書。
  第五十五條未經批准擅自在村鎮規划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依照《山東省實施〈村庄和集鎮規划建設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損坏村鎮房屋、公共設施的,依照《山東省實施〈村庄和集鎮規划建設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并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五十七條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坏村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依照國務院《村庄和集鎮規划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責鍛磝銊底kΓp 紗σ苑?睿輝斐傷鶚H模都X備涸 獬ャ
  第五十八條在鄉鎮規划區內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由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集中統一行使對村鎮規划建設的監督檢查權和行政處罰權。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机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复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复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机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机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机關工作人員在村鎮規划建設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机關或者行政監察机關責令改正,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辦理規划、用地、建設手續而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規划、用地、建設手續的;
  (三)辦理規划、用地、建設手續,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在鄉鎮規划區外的農場、林場場部及其居民點,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直接管理。
  第六十三條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來源: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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