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農村醫療救助意見》救助對象可享受醫療救助包括:一、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資助醫療救助對象繳納個人應該擔負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适當的醫療救助。二、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對因患大病個人負擔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适當醫療救助。三、國家規定的特种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醫療救助對象全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規定的 醫療救助標准。對于特殊困難人員,可适當提高醫療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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