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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手冊

農民工維權手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制司組織編寫

 目錄

一、了解您的基本權利
1.農村勞動者外出務工,不需要辦理就業証卡
2.用人單位應該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3.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4.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5.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6.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准
7.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8.建筑業企業應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9.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与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10.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中
    11.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証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証
    12.勞動者不必履行無效的勞動合同
    13.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
    14.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1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6.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17.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18.与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益
19.企業違法分包工程的,應承擔用人主体責任
20.農民工有權參加工傷保險
21.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認定為工傷
22.勞動者發生工傷后,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23.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4.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依法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5.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減少其原工資福利待遇
26.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護理費
27.農民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以選擇長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28.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不得主動提出与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29.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0.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
3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32.非法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也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33.用人單位應依法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     34.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5.農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權利
36.農民工有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37.農民工有權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38.農民工有權參加失業保險
    39.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農民工參加生育保險
二、如何維護您的權利
    1.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机构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机构投訴
    2.勞動者向勞動保障監察机构投訴違法行為的,勞動保障監察机构應提供便利條件
    3.勞動者与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通過多种程序解決
4.勞動者与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可以提出秸k蒙昵
    5.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符合法律規定
  6.勞動者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复議
    7.勞動者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复議應符合法律規定
三、履行您的義務
1.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就業
    2.勞動者從事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种,必須持証上崗
3.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完成勞動任務
4.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能不辭而別
四、給您提個醒
    1.不要到非法職業介紹机构求職
2.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注意保留有關証据
3.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
4.与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利
5.勞動者應該堅決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不能以招用“臨時工”為借口,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7.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職工也享有勞動保障權益


一、了解您的基本權利
1.農村勞動者外出務工,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証卡
2005年2月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出《關于廢止〈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及有關配套文件的通知》(勞社部函[2005]18號),決定廢止原勞動部頒布的《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58號)、原勞動部《關于嚴禁濫發流動就業証卡的緊急通知》(勞部發[1995]59號)、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勞辦發[1996]99號)。停止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做好農村富余勞動力流動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勞社廳發[2000]3號)中關于“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和外來人員就業証是搞好流動人口管理,掌握流動就業狀況,開展流動就業管理服務的基礎手段。要堅持在勞動力輸出地發卡。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應反映外出前職業培訓情況,反映權益保障和就業服務等信息。外來人員就業証應記錄外來后培訓、就業、繳納及享受社會保險等情況。流動就業証卡應實行省內統一管理,防止重复發放”的規定。也就是說,農村勞動者外出務工,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証卡。
2.用人單位應該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据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喘嶼軉苀痋@榭魷輪K兜墓テ實取
    《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對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行為作出了具体規定:(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即人民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价証券替代貨幣支付。(2)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3)用人單位可直接支付工資,也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4)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与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体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5)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3.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但是,以下几种減發工資的情況不屬于“克扣”:(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确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确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准的厂規、厂紀中有明确規定的;(4)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4.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以下几种情況不屬于“無故拖欠”工資:(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据各地情況确定。
    5.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根据《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等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准:(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准。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用人單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与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准的工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的,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6.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具体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7.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勞動法》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標准是:(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准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准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准的300%的工資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關于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安排加點的,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价的150%的工資;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分別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价的200%、300%的工資。
    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8.建筑業企業應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根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聯合頒布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建筑業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企業應依法通過集体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并告知本企業全体農民工,同時抄情@鋇乩投X蛻緇 U閑姓n棵龐虢ㄉ櫳姓插@懿棵擰F笠的誆抗テ手K棟旆ㄓΠ]ㄒ韻履諶藎褐K斷 俊 K侗曜肌 K斗絞健 K吨芷諍腿掌  影喙テ始扑慊嬴眾痋@榭魷碌墓テ手K兌約捌淥準^手K賭諶 F笠滌Φ備{堇投X賢敞禳@吶 窆エテ時曜嫉饒諶藎n湊找婪ㄇ夒頞竘j搴賢y蚶投X賢敞禳@娜掌 叢輪K豆テ剩p 坏玫陀詰鋇刈畹凸テ時曜肌>嚀逯K斗絞嬌捎善笠到岷轄ㄖ悟秦鬘鎳N諛誆抗テ手K棟旆ㄖ泄娑 F笠滌 媋^手苯臃 鷗耤@窆ん救耍掄窗@鷗“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体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与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9.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与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与用人單位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2)工作內容。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种),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即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据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4)勞動報酬。即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工資。(5)勞動紀律。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法律事實,這些事實一出現,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即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根据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与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包括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与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包括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中毒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与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与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違法訂立這類協議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以上必備條款外,勞動者与用人單位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如試用期限、商業秘密的保護和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
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員,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确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五項必備條款。
10.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中
根据《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与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個月。(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体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11.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証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証
    根据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証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証等証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12.勞動者不必履行無效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根据《勞動法》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勞動者自始至終都無須履行無效勞動合同。确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体包括:(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3.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達成修改、補充或者廢止協定的法律行為。《勞動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依法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14.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后至終止前這段時期內,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或雙方提出,而提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根据《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
    (1)《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据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內的;
    第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第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証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勞動者不能胜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据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Page]------
    (3)《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确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体職工說明情況,听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并且規定,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优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与此同時,為保護處于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的特定權益,《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据《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确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据《勞動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与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根据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胜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以上兩种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据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在這類情況下,同時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勞動者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另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后,未按以上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必須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欠發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應當一次性發給。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計算。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准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在以上第(3)、(4)、(5)類情況下,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應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
    16.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及《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体賠償標准是:(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7.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根据《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1)《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2)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7號)規定,參与集体協商簽訂集体合同的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与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的任期与當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3)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証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4)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傷殘程度為1—6級的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不過,傷殘程度為5或6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与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5)《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离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与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与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8.与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益
根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体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适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与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証:
   (一)工資支付憑証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証”、“服務証”等能夠証明身份的証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証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証由用人單位負舉証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与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确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9.企業違法分包工程的,應承擔用人主体責任
根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9號)規定,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体資格的用人單位与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筑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釬漶@Vゼ返炔瘓弒贛霉ヅ魈遄矢瘢p荒蘢魑r霉ヅ魈逵肱 窆ザ鞥u投X賢_@投X蛻緇 U喜俊豆賾諶妨 投W叵滌泄厥孿畹耐ㄖ@罰 蛻綺糠 2005]12號)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体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体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体責任。
20.農民工有權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而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的一种社會保險制度。根据《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适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体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所以,這些單位的農民工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勞動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規定,用人單位注冊地与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本人無須繳納工傷保險費。------[Page]------
21.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与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触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証,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复發的。
下列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22.勞動者發生工傷后,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与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証明材料;(3) 醫療診斷証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証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所在單位。
23.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据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醫學專家,根据國家制定的標准,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勞動者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一种綜合評定的制度。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申請應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并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對該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其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机构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复查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据國家標准對其進行鑒定,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24.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依法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机构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机构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准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机构出具証明,報經辦机构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机构進行康复性治療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25.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減少其原工資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需要接受工傷醫療而暫停工作,由用人單位繼續發給原工資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工傷醫療待遇繼續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6.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是指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机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補助的費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氪30%。
27.農民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以選擇長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勞動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規定,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民工,1至4 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种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机构應向其說明情況。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与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机构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1至4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具体辦法和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28.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不得主動提出与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与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适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与茧瑂﹊妘膮^嵫惚邪n估投W叵擔陵斯瑂﹊坅噿K兌淮渦怨ジ艘攪撇怪鷙蛻瞬芯鴕擋怪稹>嚀灞曜加   災吻縑@畢絞腥嗣裾t葬P 
29.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体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0.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標准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32.非法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也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确定。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准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死亡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3.用人單位應依法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等規定:(1)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以上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种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內,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等,但是,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3)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机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時制度。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准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准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适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34.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加班加點,也稱延長勞動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一般分為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和非正郭梣k魷錄影嗉擁懍街中問健
    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由于生產經營需要;(2)必須与工會協商;(3)必須与勞動者協商。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体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非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是指依据《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受正常情況下的限制而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安排怀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儿期間的女職工加班加點和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加點或在法定節日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35.農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權利
農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權利,主要包括:
(1)法定節假日。根据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全体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体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2)病假。根据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据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病假假期。職工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醫療期3裟t碌陌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根据國家有關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該向其支付病假工資;醫療期限超過6個月時,病假工資停發,改由企業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病假工資的支付標准是: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的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的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100%。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的支付標准是: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的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准的80%。
此外,農民工還依法享有女職工產假、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等。
36.農民工有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根据國家有關規定,各地要逐步將与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納入醫療保險范圍。根据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特點和醫療需求,合理确定繳費率和保障方式,解決他們在務工期間的大病醫療保障問題,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對在城鎮從事個体經營等靈活就業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規定參加醫療保險。据此,在已經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范圍的地區,農民工有權參加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應依法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患病時,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有關醫療保險待遇。
    37.農民工有權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的所有職工,包括農民工,都應該參加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義務。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与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机构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并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据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珩a渦災K陡炱炷不
    38.農民工有權參加失業保險
根据《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應該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机构根据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9.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農民工參加生育保險
目前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還沒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進展不平衡。從各地制定的規定看,有的地區沒有將農民工納入生育保險覆蓋范圍,有的地區則將農民工納入了生育保險覆蓋范圍。如果農民工所在地區將農民工納入了生育保險覆蓋范圍,農民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為農民工參加生育保險并繳納生育保險費,符合規定條件的生育農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如何維護您的權利
    1.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机构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机构投訴
根据《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可以投訴的事項包括:(1)用人單位違反錄用和招聘職工規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身份証件等。(2)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如拒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后不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國有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后不按規定支付生活補助費等。(3)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如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未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等。(4)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如超時加班加點、強迫加班加點、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等。(5)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如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拒不遵守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規定等。(6)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農民工不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責任由農民工自負等。(7)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規定的。如不依法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8)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非法用工主体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Ёkε 窆ォ戲ㄈㄒ嫻摹#9)職業中介机构違反職業中介有關規定的。如提供虛假信息、違法亂收費等。(10)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違反勞動能力鑒定規定的。如提供虛假鑒定意見、提供虛假診斷証明、收受當事人財物。(11)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等侵犯其其他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
勞動者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訴,投訴人可推荐代表投訴。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机构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2.勞動者向勞動保障監察机构投訴違法行為的,勞動保障監察机构應提供便利條件
根据《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等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証据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机构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机构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3.勞動者与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通過多种程序解決
 根据《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与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按照以下几個程序解決:(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2)調解程序。不唭硍孕它聧H袒虼鋝怀尚Q櫚模拮祤b勺栽干昵肫笠檔鶻 r被岬鶻猓t緣鶻獯 傻男Q樽躍趼男小5鶻獠怀傻目繕昵脛儼謾5筆氯艘部芍苯由昵脛儼謾#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4.勞動者与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請
根据《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原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几個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5]338號)等有關規定,勞動者与用人單位發生下列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离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5)因職工流動發生的爭議;(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發生的爭議;(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8)因履行集体合同發生的爭議;(9)因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發生的爭議;(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5.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符合法律規定
    根据《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首先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即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据的事實和理由;(3)証据、証人的姓名和住址。申訴書內容不完整的,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指導下進行補正,并按規定時間提交。第三,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仲裁裁撿S捎 訃朮k齦叢櫻渡崏昏Мs誆荒芙嵐福鬲ip悠詰模|鵃巫k夢r被崤U跡}梢允實毖悠冢s擳X映イ鈉諳薏坏貿w30日。
    6.勞動者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复議
    根据《行政复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部門或具有行政職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复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勞動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复議辦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复議:
    (1)對勞動保障和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証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2)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証、資格証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3)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辦許可証、資格証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5)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6)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7)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8)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具体行政行為不服的;(9)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Page]------
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勞社部令第13號)第六條規定:下列社會保險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复議:(1)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机构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2)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机构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3)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机构未按規定記錄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4)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机构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5)對社會保險經辦机构核定其社會保險待遇標准有异議的;(6)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對社會保險經辦机构停止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异議的;(7)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机构未依法為其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8)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机构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的;(9)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屬于上述第(2)、(5)、(6)、(7)項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复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体行政行為的社會保險經辦机构申請复查,對复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复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复議:
    (1)勞動者与用人單位之間在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時發生的勞動爭議;(2)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3)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或者裁決不服的;(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体行政行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体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复議時,可以一并向勞動保障复議机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7.勞動者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复議應符合法律規定
    根据《行政复議法》、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具体行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复議申請;因自然災害以及社會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社會保險經辦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為,未告知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复議或者行政复議申請期限的,行政复議申請期限從申請人知道行政复議權或者行政复議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年。
    申請人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复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形式提出。口頭申請的,接到申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机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等事項,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對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体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复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复議。但是對勞動保障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勞動保障部申請行政复議。對依法受委托的屬于事業組織的就業服務管理机构、職業技能鑒定指導机构、鄉鎮勞動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复議,也可以向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复議。委托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被申請人。
    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組織執法檢查,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机關申請行政复議。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共同被申請人。
  對社會保險經辦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社會保險經辦机构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复議。
  行政复議机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复議決定;情況复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复議決定的,經行政复議机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适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行政复議机關作出行政复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复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依法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三、履行您的義務
1.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就業
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規定,國家机關、社會團体、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体工商戶等各种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体經營活動。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或者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依法進行處罰,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2.勞動者從事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种,必須持証上崗
《勞動法》、《職業教育法》、勞動保障部《招用技術工种從業人員規定》規定,對從事技術复雜、通用性廣、涉及到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的職業(工种)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証書后,方可就業上崗。目前,必須持有職業資格証書才能上崗的技術工种(職業)有87個,包括:
    第一類,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具体是:車工、銑工、磨工、鏜工、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鑄造工、鍛造工、焊工、金屬熱處理工、冷作鈑金工、涂裝工、裝配鉗工、工具鉗工、鍋爐設備裝配工、電机裝配工、高低壓電器裝配工、電子儀器儀表裝配工、電工儀器儀表裝配工、机修鉗工、汽車修理工、摩托車維修工、精密儀器儀表修理工、鍋爐設備安裝工、變電設備安裝工、維修電工、計算机維修工、手工木工、精細木工、音響調音員、貴金屬首飾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裝飾裝修工、電气設備安裝工、管工、汽車駕駛員、起重裝卸机械操作工、化學檢驗工、食品檢驗工、紡織纖維檢驗工、貴金屬首飾鑽石寶玉石檢驗員、防腐蝕工。
    第二類,農林牧漁水利業生產人員。具体是:動物疫病防治員、動物檢疫檢驗員、沼气生產工。
    第三類,商業、服務業人員。具体是:營業員、推銷員、出版物發行員、中藥購銷員、鑒定估价師、醫藥商品購銷員、中藥調劑員、冷藏工、中式烹調師、中式面點師、西式烹調師、西式面點師、調酒師、營養配餐員、前廳服務員、客房服務員、保健按摩師、職業指導員、物業管理員、鍋爐操作工、美容師、美發師、攝影師、眼鏡驗光員、眼鏡定配工、家用電子產品維修工、家用電器產品維修工、照相器材維修工、鐘表維修工、辦公設備維修工、養老護理員。
    第四類,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具体是:秘書、公關員、計算机操作員、制圖員、話務員、用戶通信終端維修員。
3.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完成勞動任務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4.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能不辭而別
    嚴格履行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承擔的義務。《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九條把遵守勞動紀律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列為勞動合同內容的必備條款。根据這些規定,用人單位与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明确雙方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責任的內容,其中包括勞動者在合同履行期內隨意离職給單位造成損失應承擔的責任。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見,勞動者在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一定條件的。自行离職不辭而別,顯然違反《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一种違約行為,應當按照規定向用人單位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給您提個醒
    1.不要到非法職業介紹机构求職
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規定,職業介紹机构分為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的公共職業介紹机构、其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机构、營利性職業介紹机构。開辦職業介紹机构或其他机构開展職業介紹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其中,屬于事業單位的,還應到机构編制管理机關辦理事業單位登記或備案;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屬于營利性職業介紹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職業介紹机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合法証照、批准証書、服務項目、收費標准、監督机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農民工到職業介紹机构求職時,應注意觀察該机构是否有合法証照、批准証書,不要在沒有合法証照、批准証書的非法職業介紹机构求職。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規定,禁止職業介紹机构有下列行為:(1)超出核准的業務范圍經營;(2)提供虛假信息;(3)超標准收費;(4)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5)為無合法証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証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6)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等活動;(7)偽造、涂改、轉讓批准文件;(8)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職業介紹机构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提請原登記管理机關辦理撤銷登記;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農民工在求職時受到職業介紹机构以上違法行為侵害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2.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注意保留有關証据
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复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Ы|ジ巳隙  耙擋 鋃嫌爰唌@齲t夾枰k  ゲ髯約褐髡嘔虯訃迆v檔鬧キ H綣儒錔s 荒芴 蝒n キ藎}贍芑嵊跋熳隕砣ㄒ妗R虼耍~投s 諂絞鋇墓テ髦校都[米 獗A粲泄 キ V饕T鬧キ蒞] 
(1)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証据,如与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与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証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于其他主体的証据,如職業中介机构的收費單据;
(3)來源于有關社會机构的証据,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后的醫療診斷証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証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証据,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証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証責任。
3.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
勞動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复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与鑒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了法定時限,有關申請可能不會被受理,致使自身權益難以得到保護。主要的時限包括:
(1)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即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申請行政复議的,應當自知道該具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复議申請;
(4)對行政复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复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6)申請工傷認定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寣@刑厥 榭觶|鵅@投OU閑姓n棵磐眷t或鄸g畢蘅梢允實毖映ゃS萌說в晃窗辭翱罟娑ㄌ岢齬ジ巳隙ㄉ昵氳模wジ酥肮オ蛘咂渲畢登資簟 オ嶙櫓r謔鹿噬撕ΨかTЖ构捧I徽鋃稀 啥}u耙擋 Жx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与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利
事實勞動關系,指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与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与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
根据《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与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适用《勞動法》。事實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也存在勞動關系,因此,雙方均享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并應履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异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表明對于用人單位与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与勞動者均繼續享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并應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保障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樣,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等途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造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用人單位解除与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并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勞動者應該堅決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明确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与用人單位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盡管与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利,但是,如果勞動者与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益仍然有可能難以得到全面保護。一是由于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証明其与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不能証明其与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則其各种勞動保障權益將難以得到保護。二是如果勞動者与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勞動者難以証明雙方有關工資等事項的一些口頭約定,致使這些雙方口頭約定的勞動保障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所以,勞動者應當堅決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不能以招用“臨時工”為借口,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單位与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复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与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种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用人單位不能以招用的是臨時工為借口,侵害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
7.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職工也享有勞動保障權益
對于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應依据《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對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除依据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勞動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外,還可以提請有關部門對其非法經營行為進行處理。
國務院頒布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工傷保險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對于違法從事無照經營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對于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与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与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以上規定表明,即使勞動者是在非法用工主体工作,也仍然享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利,非法用工主体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勞動保障權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職責追究該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并對該用人單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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