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國家教委 衛婦發( 1 9 9 4 )第1 1號
第一條 為提高托儿所、幼儿園衛生保健工作質量,保証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招收0∼6歲儿童托儿所、幼儿園。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托儿所衛生保健工作,指導全國幼儿園衛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轄區內托儿所、指導轄區內幼儿園的衛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幼儿園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 托儿所、幼儿園園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衛生設施、娛樂器具及運動器械等必須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發育的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安全標准要求。
第六條 各類托儿所、幼儿園必須設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設備標准》。(見附件1)
第七條 各類托儿所、幼儿園必須設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單位可設立隔离床),隔离室應配備相應的設施。
第八條 托儿所、幼儿園必須根据接收儿童的數量配備儿童保健人員。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設專職或兼職保健人員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設專職儿童保健醫(護)師(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設專職儿童保健醫(護)師(士)1名。
幼儿園依据勞動人事部、國家教委勞人編〔1987〕32號文關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園編制標准(試行)》配備保健人員。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儿童保健培訓。
第九條 托儿所、幼儿園必須嚴格遵守衛生部頒發的《托儿所、幼儿園衛生保健制度》和有關規定。
第十條 托儿所、幼儿園衛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養儿童良好的生活習慣,促進儿童身心健康。
(二)為儿童提供合理的營養。應為母乳喂養提供必要條件,有哺乳室的應設立奶庫。及時添加輔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滿足其正常生長發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檢查制度,3歲以下儿童開展生長發育監測,并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報告。
(四)完成計划免疫工作,預防傳染病的發生,做好傳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齡開展与其相适應的体格鍛煉,增進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發生。
(七)選擇适合儿童身心發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環境衛生、個人衛生及美化綠化工作,為儿童創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環境。
(九)對儿童進行健康教育、學習自我保健的技能,培養健康的生活習慣。
第十一條 儿童入園所要求:
(一)儿童入園所必須經當地婦幼保健机构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机构進行健康檢查,并填寫健康檢查表。
(二)對离開園所3個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應檢疫42天,經体檢証實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條 托儿所、幼儿園工作人員健康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園的工作人員每年必須在當地婦幼保健机构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机构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填寫健康檢查表。
(二)工作人員体檢合格,由健康檢查單位簽發健康証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托儿所、幼儿園工作人員健康証明書由衛生部統一監制。
(三)患有國家法定傳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陰道炎、化膿性皮膚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員、炊事員不得從事保教工作、炊事員工作。
第十三條 托儿所、幼儿園從事炊事工作的人員應接受有關儿童營養及食品衛生方面的專門培訓。
第十四條 托儿所、幼儿園應貫徹保教結合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并將其作為園所評估的重要指標。
第十五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儿所、幼儿園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及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小學附設學前班和單獨設立的幼儿班(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附件1:保健室設備標准
一、一般設備:
桌椅、藥品柜、保健資料柜、流動水或代用流動水設施、診察床、電冰箱。
二、体檢設備:
体重計(杠杆式)、燈光視力箱、對數視力表、身高坐高計(供3歲以上使用)、臥式身長計(供3歲以下儿童使用)。
三、消毒設備:
高壓消毒鍋、紫外線燈、常用消毒液。
四、常規醫療用品:
常用醫療器械(針、鑷子、剪刀、彎盤等)、听診器、血壓計、体溫計、手電筒、壓舌板、敷料、軟皮尺。
五、常用藥品:
1.外用藥。
2.防治常見病的中西成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