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嫉譓i邪幢壤秅~挪屑踩司鴕蛋旆 罰 譓i腥嗣裾t濯囀73號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根据《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山東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証》,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自愿勞動就業的本市公民。
第三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由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管理,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机构負責具体實施。
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財政、民政、稅務、統計、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配合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四條 殘疾人依法享有勞動的權利。任何單位在招用職工時,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机關、團体、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必須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一級盲人的,按照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社會福利企業集中安排的殘疾人,不計入本系統或者主管單位應當安排的殘疾人就業比例。
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應當給予精神、物質獎勵。
第六條 殘疾人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机构申請就業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殘疾人証、身份証、戶口簿;
(二)學歷証明、專業技術証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机构應當對申請就業的殘疾人進行勞動能力評估。符合就業條件的,應當給予登記。登記名冊抄報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為辦理殘疾人招用手續的依据。
第八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机构對已辦理就業登記的殘疾人,應當組織職業技術培訓。
第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按規定辦理錄用手續,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辭退殘疾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的,應當報單位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机构備案。
第十 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根据殘疾職工的殘疾程度和特長,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崗位,并加強對殘疾職工的職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水平。
第十一條 有按摩業務的賓館、洗浴保健等場所和設有按摩推拿專科的社會醫療机构,應當优先錄用具有按摩技術并持有相應資格証書的盲人。
第十二 條殘疾職工在轉正、定級、職稱評定、晉級、晉職、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應當享受与其他職工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 已就業的殘疾人無正當理由辭職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机构三年內不再介紹其就業。
第十四條 獨立核算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机构和統計部門報送上年度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和殘疾職工名冊。
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依法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凡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差額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額計算。
第十六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屬地原則向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机构繳納。市屬及其以上机關、團体、企業事業單位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机构繳納。
縣區收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按照收繳總額5%的比例上繳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机构。
第十七條 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必須按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載明的數額、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机關和財政撥款的團体、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依据繳款通知書代收。
第十八條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确有困難的,須憑財政部門或者稅務部門核定的本年度財務結算或者決算報表,向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予以緩繳或者減免。
第十九條 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期限、數額繳納的,按日加收滯納金額5‰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机构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据,并加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條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机關、團体和事業單位從單位經費中列支;企業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用于下列事項: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
(二)扶持殘疾人集体從業、個人經營或者合伙經營;
(三)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及其他在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四)補貼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机构經費開支和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平調、擠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條 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委托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做出責令限期繳納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复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复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做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委托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勞動就業服務机构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分散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規定〉的通知》的通知(東政發〔1996〕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