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標准: 1、援助律師在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必須堅持重証据、重調查研究;以事實為依据,以法律為准繩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必須堅持方便公民的原則;及時有效地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代理訴訟、調解、仲裁活動或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認真負責,在受托的權限內,努力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應當認真閱卷,及時會見被告人,根据案情認真調查取証,根据事實和法律提出証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努力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4、認真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實。 5、對群眾求助電話,實行首問負責制,本中心能解答的問題及時給予解答,不屬于本中心職責范圍的,要告知求助的群眾到相關部門尋求解決。 二、服務紀律 1、要熱情服務,不准態度生硬冷漠: 2、要禮貌待人,不准言行粗俗魯莽; 3、要恪盡職守,不准工作懈怠塞責; 4、要堅持原則,不准辦事徇私舞弊; 5、要保守秘密,不准泄露秘密隱私; 6、要尊重事實,不准故意制造偽証: 7、要清廉執業,不准接受禮品賄贈; 8、要恪守道德,不准違反執業規范。 三、投訴与監督: 1、援助律師在提供法律援助時違背承諾,當事人可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投訴;法律援助中心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一般性問題在3日內答复,重大或比較复雜疑難問題要在10日內答复,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要在答复投訴人時,告知其處理期限。 2、當事人對法律援助中心處理結果不滿的,可向市司法行政机關投訴。 · 投訴電話:833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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