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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据禮儀
“中國東營”政府門戶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1-27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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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据,即人們在工作与生活中朐uゲ骰蛩得髂持質掠啥腄@し▼挩[酢L蹙菁詞潛閭醯惱蝳K莆健
  基層公務員出于工作需要,經常會給別人留下,或者要求別人給自己留下某种條据。條据是基層公務員接触較多的一种應用文体。
  條据雖然短小,但卻有著很多具体的規范和要求。這些規范和要求即本節所述的條据禮儀。條据禮儀的總体要求,就是要根据不同的類別遵守相應的寫作和使用規范,在說明事實、維護己方利益的同時對收据者表示謙恭友好、不卑不亢的態度。
  基層公務員日常接触的條据可按用途和目的的不同划分為憑据性條据和說明性條据兩大類。各類條据既有著各不相同的具体規則,也有許多大致相同,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的要求
  基層公務員在立据時,所立之据不論是憑据性的,還是說明性的,都必須嚴格遵守一些共同的規范性要求。
  (一)立据態度
  基層公務員所立之据多使用于平輩之間,而且更多地使用于熟人之間。但本著“認真負責,嚴肅規范”的工作態度要求和“空口無憑,立此為証”的憑据性特征,基層公務員在立据時必須端正自己的態度,其總体要求就是要做到認真負責。
  具体而言,基層公務員不能礙于熟人的面子,該立据時不立据,所立之据模糊難辨,甚至令人有空子可鑽,或立据之后不妥善保管,等等。
  執照公事公辦的原則,基層公務員務必要認真立据。各類各据的組成部分須齊全,不可有所疏漏。在署名時應由立据者親筆簽上自己的真實姓名,必要時應在簽名之后加蓋私章或摁手印,以示負責。條据最后還要寫明立据的詳細日期。
  (二)立据語言
  條据的語言應符合簡單、准确兩大要求。
  1.簡單。條据實質是對書信的簡化。能以條据形式表達的內容通常都是簡單的內容,复雜的內容不宜用條据表述。一般情況下,一張條据只能說明一件事,切勿一据多事。相應地,條据的語言也應簡洁明了。能清楚表述條据內容的最簡語言是最适宜的語言。切勿拖沓冗長,也不可過分簡單而致使表述不清。
  2.准确。條据的語言應當准确無誤,不可在條据上涂涂改改、亂增亂刪。尤其是涉及到關鍵內容的文字和數字,務必要保持整洁,不能有任何涂改。若發現遺漏或錯誤,應另立一据。在書寫金額數量時,應采用大寫漢字,如“壹”、“杬”、“仟”等,而不能采用小寫漢字,如“一”、“三”、“千”等,更不能使用阿拉伯數字。\
  (三)立据用具
  基層公務員在立据時為确保條据的有效性,應選擇整洁耐用的工具。
  對于條据寫作時所用的紙筆,雖不必過于挑剔,但也須有所選擇。條据的用紙應當整洁、干淨、耐折、耐存,污損、折皺、不易書寫、不易保存的紙張不宜用作立据。立据時最好選用鋼筆或毛筆,配以黑色、藍黑色墨水或墨汁書寫。不宜選用不易保存筆跡的鉛筆、圓珠筆以及有失庄重感的彩色墨水或墨汁。
  (四)條据保管
  任何條据都是用來証明或說明某項事由的憑据,都有其存在的意義和价值。因此,基層公務員務必要對收到的條据進行妥善保管,有時還應在給他人立据后留有樣据,以便日后核實之用。
  基層公務員應當對自己經辦的所有條据統一處理、妥善保管。要將各類條据分門別類保管,存放條据之處要固定而安全,以便日后查閱。事情辦完之后需要銷毀條据的,應當及時地當著收据者的面予以銷毀。
  二、具体的規范
  條据可分為憑据性條据和說明性條据,而這兩大類條据又可根据功能的不同再細分為各類條据。每一類條据的撰寫和使用都應當遵守一定之規。
  (一)憑据性條据
  憑据性條据,指的是為証明某一事實或契約而出具的條据。憑据性條据一般要求出据者在某一事實或契約發生前寫作完畢,并交由接收者作為一种信譽的保証和憑据加以保存。憑据性條据通常由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組成,其种類大致有借條、欠條、收條、領條和發條等几類。
  1.借條。借條又叫借据,是指在借到個人或公家的錢物時所寫的條据。借條是一种非正式契約,通常在歸還了錢物后,由立据者收回或當場銷毀。
  若是向個人借錢借物時所寫的條据,借方可只寫一張借條;若是向公家借錢借物,借方須寫兩張借條,借方和公家各保留一份。
  借條上應標明“借條”二字。正文中應明确寫清借了什么、借了多少、歸還期限等內容。向公家借錢借物還應寫明其用途。最后須在借條后面簽名蓋章、標上日期。
  2.欠條。欠條實質是借條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借方在歸還所借錢物時,只能歸還其中一部分而不能全部歸還,則應立下欠條。有時,在借用了錢物之后補寫的用作憑証的條据亦可稱為欠條。欠條的格式、份數、處理方法与借條大致相仿。
  3.收條。收條有時或稱收据,指在收到其他個人或單位的錢物后,專門立下的憑据,交給對方。收條可寫一份,也可采用兩聯單或三聯單的形式以便日后核實之用。其中第一聯是存根,第二聯或第三聯在加蓋公章后交由付方,作為其回單位的報銷憑証。
  歸還錢物時,如果被借方不在場,而由他人出面代為收下時,代收者應出据收條。此類收條亦被稱為“代收條”。若被借方在場,則只需交還給借方借條,而不必出据收條。
  4.領條。領條即個人或某一机關單位向另一机關單位領取錢物時,領取時給發放錢物者留下來保存的條据。如果是代替他人領取錢物,則應注明“代領”二字,并寫上代領者与被代領者的姓名。
  5.發條。發條即机關單位在發放錢物時寫給領取者的條据。發條不同于發票。發條往往限于零擔小賣的小額貨款或單位內部發放錢物,僅是一种收付錢物的簡單憑証。而發票則是由國家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有嚴格的規范樣式。
  (一)說明性條据
  說明性條据,又稱函件式條据,通常指用來傳遞信息、道明原委的條据。其作用主要是向他人解釋、說明某一事情,或向他人發出請求。因此說明性條据具有更強的禮儀規范,要求在措詞用語甚至使用上都要表現得謙恭、禮貌。
  說明性條据一般不寫標題,但請假條除外。條据開頭都有稱謂,隨后的正文、致敬語和落款一應俱全,与一般書信相同。
  說明性條据主要有請假條、留言條、托事條、便函等四類。
  1.請假條。請假條是指因病、因事而不能上班或不能按時上班,或者不能參加某項預定活動時撰寫的用以說明原因的條据。請假條應由本人親自撰寫,若因故由他人代寫的,應加以說明。机關單位應將基層公務員的請假條妥善保存,作為考勤依据,以便日后核查。
  請假條除應寫上標題外,其余格式与書信相似。正文中應詳細說清請假原因和請假的起止時間。正文結束時應禮貌地寫上“望予以批准”、“懇請准假”之類的話語。
  2.留言條。留言條是指在專程拜訪他人時因故未能与其見面,或是不能久候他人而先行离去時撰寫的,向對方說明并道清事由的條据。留言條可托他人代交,也可置于交往對象易見之處。
  書寫留言條時不必加標題,正文中應當多用禮貌用語,不可因未見到對方而有所抱怨。留言中應說清事由,或留下再次聯絡的方式。尤其是當雙方從未打過交道時,更應詳實告訴對方自己的姓名、身份及聯絡方式。
  3.托事條。即委托他人幫忙辦理某事時寫的條据。由于托事條的目的往往是有求于人,因此在撰寫時務必要委婉用語、禮貌用語。托事條雖無需標題,但仍應詳實說明所托之人、所托之事、具体要求及本人身份等。托事條往往由他人代為轉變。
  4.便函。便函是指為向他人傳遞某一信息而書寫的,內容和形式都較為簡單的條据。便函与書信相比,不同之處在于便函一般僅言一事,字數較少,且可不用封文。便函格式較為正規,与書信大致相同。便函的感情色彩不宜過分強烈,便要措詞得体,用語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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