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是疏通國家公務員出口的重要環節。允許國家公務員自由選擇适合自己的職業,同時對不胜任國家公務員工作和不忠于職守的國家公務員予以辭退。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為國家公務員依法維護其選擇職業的權利和國家公務員隊伍优胜劣汰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的涵義:
國家公務員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其与國家行政机關的任用關系。
國家公務員辭退是指國家行政机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權限內作出的,解除其与國家公務員的任用關系的行政行為,是一种單方面的法律行為。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后,即自動失去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二、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的特征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賦予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机關雙向選擇權。即國家公務員可以主動提出終止其應承擔的國家公務員義務,与國家行政机關終止任職關系,國家行政机關依法辭退不适宜繼續在國家行政机關的國家公務員。
國家公務員辭職有如下特點:
1.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法定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從廣義上講,勞動權包括了擇業權,而辭職是國家公務員擇業權利的一种形式。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完全由公務員本人決定,任何國家行政机關、社會團体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2.辭職必須經過法定程序。辭職雖然是國家公務員的權利,也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体的利益。為了保障國家行政机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嚴格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制度,辭職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只有經法定程序,辭職的法律行為才生效。
3.辭職權利具有法律的保障。沒有法律保障的權利是虛無的、不現實的權利。對國家公務員辭職權的保障就是法律規定的辭職待遇。如依法辭職后,當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各种人事關系証明,有在規定范圍內重新就業的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