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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原則

  公務員的任職是指有任免權的机關根据有關的法律規定和任職條件,通過法定的程序,任用公務員擔任某一職務。它包括經過考試錄用、已取得公務員資格的公務員的任用,也包括在職公務員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的升任、降任和平級轉任等。
  我國公務員任職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
  國家公務員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員的人員。因而公務員的任職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辦理,認真履行各种手續,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效力。

  (二)因事擇人原則
  國家行政机關根据職位的要求來選擇任職人員。它以職缺為依据,根据該職位工作的特點、難易程度、責任大小,選擇具有一定資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擔任一定的職務,以保証任職工作的科學性与正确性。

  (三)量才适用原則
  對于一般行政管理人員,由于他們的工作在各部門具有普遍性,工作范圍雖廣,工作項目雖多,但處理工作所需的學識、經驗以及方法上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職的范圍上可以适當放寬。對于一般專業人員,由于他們的工作分工已趨明确,對公務員的學識、經驗以及工作方法方面已有專門化的要求,因此在對這些人員任職時,就要注重他們個人的專長是否和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對口,盡量做到人与事的結合。對于特殊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則因他們工作的高度專業化,且這些人員的來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徑,因此在任職的范圍上宜嚴格限制。

  (四)注重整体效能原則
  任用公務員時,一個部門成員的群体結构非常重要,只有在專業結构、年齡結构、智能結构、气質結构、性格結构、性別結构等方面合理搭配,才能充分發揮整体的效能。

  我國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1.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2.從其他机關及企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机關任職的;
  3.轉換職位任職的;
  4.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5.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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