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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哪些人屬于公務員? (二)為什么要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 (三)為什么允許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 (四)公務員有哪些身份保障方面的權力? (五)怎樣理解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權? (六)為什么要強化級別的作用? (七)取得公務員身份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八)哪些人不能擔任公務員? (九)公務員錄用制度适用哪些人員? (十)我國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什么机關負責組織實施? (十一)錄用公務員考試的方式有哪几种? (十二)公務員錄用一般有哪些程序?(上) (十三)公務員錄用一般有哪些程序?(下) (十四)公務員的考核內容有哪些基本含義? (十五)公務員的考核等次有哪些基本要求? (十六)公務員任職須具備哪几個前提? (十七)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有哪能些程序? (十八)公務員不得有哪些行為? (十九)上級命令“明顯違法”怎么理解? (二十)公務員培訓分哪几類? (二十一)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几种? (二十二)公務員交流有哪几种形式? (二十三)公務員回避的情形有哪几項? (二十四)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有哪几种情形? (二十五)公務員辭職的限制性條件有哪几個? (二十六)公務員不得辭退的情形有哪几种? (二十七)怎樣确定我國公務員工資水平? (二十八)如何理解二級申訴制度? (二十九)聘任制适用于哪几類職位?
公務員法核心條款解讀
(一)哪些人屬于公務員?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解 讀 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限于國家行政机關工作人員。中國共產党机關、人大机關、政協机關和各民主党派机關工作人員都是參照管理。
根据多年來我党對干部管理的實際做法,從有利于保持各類机關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統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關之間干部的交流使用出發,此次公務員法擴大了公務員的范圍,公務員法第一章第二條作了明确規定。据此,現在的范圍不僅限于國家行政机關的工作人員,對同時具備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這三個條件的人員,都列入公務員范圍。根据公務員法草案說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公務員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按照上述界定標准,公務員的范圍主要是以下七類机關的工作人員。(1)中國共產党机關的工作人員;(2)人大机關的工作人員;(3)行政机關的工作人員;(4)政協机關的工作人員;(5)審判机關的工作人員;(6)檢察机關的工作人員;(7)民主党派机關的工作人員。另外,過去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的部分人民團体,群眾團体工作人員,仍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不列入公務員范圍。這主要是考慮這些單位的性質,有利于它們參加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有利于它們自身的發展。
長期以來,我國的干部人事管理是按机關、企業、事業三大塊分類管理的,机關的工作人員的工作特點和管理制度有其一致性。世界上各個國家對于公務員范圍的規定各不相同,但都是根据本國實際情況來确定的。《公務員法》擴大公務員范圍,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利于維護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体制;符合我國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特點,有利于加強党對机關干部隊伍的統一領導;也有利于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二)為什么要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
第八條 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划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据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适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据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解 讀
公務員制度本身是整個干部人事制度分類管理的結果,把整個干部人事分為机關、企業和事業單位。但是,公務員里面也要進行分類。公務員法在總結暫行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明确了分類管理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目前在公務員內部不分類別,所有公務員都使用一种管理方式,晉升、工資等都是一個模式,這不利于調動公務員的積极性和科學化管理。因此,公務員法從實際管理需要以及人才成長規律的不同,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各個類別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公務員走專業技術職務,為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公務員提供了職業發展階梯,以便函吸引和穩定机關不可缺少的專業技術人才,激勵他們立足本職崗位,成為本職工作的專家。行政執法職務的設置,主要体現向基層傾斜的指導思想,解決基層執法部門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狹小、職務晉升困難的突出問題,激勵一線執法公務員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同時也有利于加強對一線執法公務員的管理和約束。
此外,對特殊人員,如法官、檢察官,他們的義務、權利和管理上的特殊要求由法官法、檢察官法進行体現。另外,國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机构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与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三)為什么允許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
第九十五條 机關根据工作需要,經省級經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條 (第二款)机關聘任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工資經費限額內進行。
第九十七條 (第一款)机關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關与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第九十八條 (第三款)聘任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具体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解 讀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也規定了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沒有推行。在《公務員法》出台的時候,感覺有了一定把握了,所以在《公務員法》里專門規定了一章,就是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的職位可以進行聘任。并同時規定,聘任就要簽訂合同,按照合同進行管理。
實行聘任制的目的:一是滿足机關吸收一些專門技術人才,尤其高級人才技術的需要。另外就是降低人才的成本。如果花大成本公開招考沒有必要,因為是輔助性的。還有就是聘任制作為一种手段,擴大了机關用人的渠道,也可以給机關帶來一些活力。
那么,哪些職位實行聘任制呢?一是專業技術比較強的,有些職位對專業性要求較高,而且机關急需要,比如金融、財會、法律、信息這方面的專業人才;第二就是輔助性職位,比如書記員、資料管理員、數据錄入員等等這樣一些輔助性職位可以進行聘任。為了嚴格聘任制的崗位,公務員法規定了這些崗位必須經過省級以上的主管部門應聘,涉及到國家秘密不能搞聘任制。
聘任制是机關通過合同選拔、任用公務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公務員法專章規定對部分公務員實行聘任制是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發展和創新。公務員法規定,机關根据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同時規定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事爭議仲裁程序以及人事爭議仲裁与司法程序的銜接等問題也作了原則性規定。
總之,把聘任制作為公務員任用的補充形式,一方面可以滿足机關對特殊人員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拓寬選人、用人的渠道,吸引多樣化的优秀人才,改善公務員隊伍結构,有利于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整体素質。
(四)公務員有哪些身份保障方面的權力?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第二款)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解 讀
所謂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的涵義是指公務員一經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這被稱為公務員的身份保障權。之所以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身份保障權,是保持公務員隊伍穩定和行政管理的連續性的需要,是保証公務員公正發行職責的需要,是現代社會發展日益复雜化、專業化的需要。
公務員身份保障權的涵義是:
第一,公務員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所謂法定事由,是指公務員的行為确實触犯了國家的法律或者公務員的紀律,构成了被依法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的情形或者事由。公務員的免職情形一般有:轉換職位;晉升或者降低職務;因身体健康狀況不能堅持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等。公務員降職或處分的事由主要是違反了公務員的紀委包括:散步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玩忽職守,貽誤工作;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參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從事或者參与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它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等等。公務員辭退的事由主要有: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确定為不稱職;不胜任現職工作,又不能接受其它安排;因所在机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委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适合繼續在机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曠工或者因工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積超過三十天。
第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所謂法定程序是指國家規定的公務員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所必須經歷的法定過程。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机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節器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据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三,只有對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的處理,公務員才可以拒絕接受。對于外理机關以确鑿的事實,經過法定程序,依据法律和紀律等規定作出的有關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的決定,公務員應當接受。
(五)怎樣理解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權?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解 讀
公務員的申訴權利,是指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包括行政處分的決定和被降職、被辭退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向原處理机關申复核,同時有權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做出該人事處理的机關的上一級机關申訴,其中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監督机關提出申訴。公務員的控告權利,是指公務員對于机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机益的行為,有權向上級机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机關提出控告。
規定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權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憲法賦予了公民申訴控告權,公務員首先基于公民的身份,也享有相應的申訴控告權。其次,允許公務員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有利于糾正公務員處分工作中的失誤和不當,保障与救濟公務員的權利,防止個別人對公務員打擊報复。再次,對于國家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有效監督机制,有利于國家管理活動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對于監督机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盡職盡責,都有重要的意義。
公務員申訴的范圍包括:第一,處分。第二,辭退或者被取消錄用。第三,降職。第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第五,免職。第六,申請辭職、退休未予批准的。第七,未按規定确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第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公務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公務員對本人申訴范圍內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机關申請复核;對复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決定之日起十峟{漳冢n湊展娑ㄏ蟯z痘鷊嫉簏t敝 懿棵嘔蛘咦齔齦萌聳麓 淼幕鬘簪ワ雇w痘鷌獑e鏨晁摺6允 兌韻碌幕鬗癒@齙納晁嘰 砭齠 環q模}梢韻蜃齔齟 砭齠 納弦患痘鷌獑e鱸偕晁摺P姓w鷊嫉簏t倍源Ψ植環音顑mx嗖旎瓕黈苭n模n湊鍘吨謝g嗣窆埠凸N姓x嗖旆 返墓娑 炖懟T礡@ 瓘鞶X弊越擁礁春松昵朧楹 娜踙Мs謐齔齟 砭齠 話蓋楦叢擁模}梢允實毖映ゅs擳X映ス奔洳坏貿w踙⑥唲楓K恕か晁咂詡洳煌V谷聳麓 淼鬧蔥小9簏t鋇氖芾 瓕瀔曉蚖堧w聳麓 磧寫砦 模湃礡@ 瓘鞶X奔笆庇枰躍勒麾
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后,經有關机關調查,确認有關机關人事處理确屬錯誤的、机關及其領導人員的确侵犯該公務員合法權益的,應當撤銷對該公務員錯誤的人事處理,恢复其名譽,賠償其遭受的損失。對于机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公務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進行調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六)為什么要強化級別的作用?
第十九條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与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与級別是确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務員的級別根据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确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解 讀
在職位分類的基礎上對公務員進行分級,這是我國公務員制度的一個特色。依据本法規定,公務員的級別根据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确定。其中,職務与工作實績屬于職位因素,德才表現与資歷屬于品位因素。公務員晉升職務可以帶來提升級別,但不晉升職務,可以根据有關規定提升級別。
我國公務員管理中設置級別的目的是:第一,适應職位分類的需要。從職位分類的角度看,對每一職位應按照其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分為不同的等級。就某一職位來說,它對應的不是一個級別,而是一個級別段。按照職位分類的要求,責任大小和工作難易程度,基本相同的職位相對應的級別段應當一樣;反之責任大小和工作難易程度不同的職位對應的級別段應當不一樣。級別可以作為對不同職位對應的級別公務員進行平衡比較的統一標尺。經職務層次為橫軸,以級別為縱軸构成的“坐標系”,可以衡量、標識公務員在基層組織中的地位。第二,級別也是公務員發展的重要台階,除了職務晉升以外,級別晉升珣m槍簏t敝耙搗 溝囊惶踔匾fq潰}梢栽鑾抗簏t鋇娜儆t小R虼耍o痙 娑 w簏t痹諭疵鴝甝邟イ}梢園湊展讞]娑 G椊暹牶督{菡庖還娑 陵渠/黮萛U瘛 笆珓n拗疲w簏t鋇鬧拔窨贍 薹 G瞳s騜渻疵鴝甝邟イw簏t笨梢園湊展讞]娑 G椊暹牶曾瞳身S 簏t鋇謀 甑男枰@8{荼痙 墓娑 w簏t筆敵泄驩U騁坏鬧拔裼爰侗鶼嘟岷系墓テ手貧取I柚眉侗穡}梢允构簏t痹誆喚G顝畷欈汗垣R嗽保wテ髂 蕖 崩奡曭蝤[韃幌嗤az侗鴯テ士梢蘊逑滯疵鴝盝給職X納鮮霾畋穡vW玫毓岢拱蠢頭峙淶腦S頡
公務員法未規定職務与級別的對應關系,而是授權由國務院作出規定。
(七)取得公務員身份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年滿十八周歲; (3)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体條件; (6) 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解 讀
根据公務員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取得公務員身份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我國擔任公務員首先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即必須是我國的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种政治權利,因此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能擔任我國的公務員。
(2)年滿十八周歲。公民擔任公務員對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必須達到一定的最低年齡。根据我國憲法的規定,年滿十八周歲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据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人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成年人,也就具備了成為公務員的年齡資格。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務員的工作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是依法行使職責,因此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的品行。公務員代表机關履行公職,行使的是公權力,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其一言一行都代表著其所在机關,因此法律對擔任公務員的公民在思想品德方面有更高的要求。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体條件。承擔公務員的職責要求公務員必須具有合适的身体條件,一般情況下要求公務員身体健康,具備從事公務活動的能力。有些公務員職位比如警察,法律規定了更高的身体要求,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身体標准,是不能擔任狦Xχ拔坏摹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公務員擔任的職位不同,對其學歷和能力的要求也就不同,法律法規對不同職位的公務員規定了相應的學歷和能力要求,只有達到學歷和能力要求的公民才能擔任相應職位的公務員。
(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公務員法對公民擔任公務員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如果其他法律對相應公務員有專門的規定,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八)哪些人不能擔任公務員?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 曾被開除公職的;
(3) 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解 讀
公務員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所以公務員要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党紀政紀。因此,對于下列人員,公務員法規定他們不得被錄用為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公務員立法都有這樣的規定。在現代國家里,刑事處罰是對一個公民最嚴厲的處罰,只适用于處理犯罪分子。一個人如果受過刑罰,就表明他一定發生過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這樣的人顯然不适合做負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責任的公務員。
(2)曾被開除公職的。開除公職是對机關內部公務員最嚴厲的懲戒措施。一個公務員被開除公職,說明他違反過公務員必須遵守的紀律或行為守則,不适宜擔任公務員的工作。所以公務員法規定這類人不得擔任公務員。
(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這是一個兜底性條款。因為公務員法出台后,還會制訂一些配套的法律。另外,在其他一些法律里,如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也會有關于哪些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規定。這些法律有規定,就要從其規定。
(九)公務員錄用制度适用哪些人員?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优錄取的辦法。
解 讀
公務員法從我國實際出發,借鑒國處公務員制度的經驗,确定了公務員錄用的范圍。世界各國公務員錄用的范圍大体有兩种:一是低職務層次的職位采取公開錄用的方式,高職務層次的職位采取內部晉升或者俙y康魅蔚姆絞劍歡釆瞬畦S拔唬p宦哿斕賈拔換故欠橇斕賈拔唬q魷摯杖筆保疵ぇb扇」稒a加玫姆絞講鉤淙嗽薄N夜翾p加梅段 Z鶾慼局哈眹U魅慰圃幣韻錄捌淥芘堭糽畷欈汗咿i橇斕賈拔竦墓簏t薄N夜籗簏t鋇鬧拔穹治`斕賈拔窈頭橇斕賈拔瘢馮y慰圃幣韻路橇斕賈拔瘢n] 焓略薄 圃薄 敝魅慰圃焙橢魅慰圃彼母鮒拔癲憒巍“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是适應職位分類制度而确定的,包括擔任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中相當于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此,錄用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員:一是擔任綜合管理類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人員;二是擔任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中相當于主任科員以下職務層次的人員。
擔任領導職務和相當于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采取本章規定的錄用的方式。因為高職務層次的職位特別是領導職位上的公務員,需要丰富的領導才能和業務知識,一定的工作經驗和處理复雜問題的能力,這些都需要在實際工作中經過較長時間經驗的積累。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職位出現空缺時,可以采取內部晉升、調任等方式進行補充,也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的方式解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一些縣、鄉机關中存在“股長”、“副股長”,這不屬于公務員法中規定的領導職務,因而,縣、鄉机關如果從公務員隊伍以外的人員中補充擔任“股長”、“副股長”的人員,不能直接從机關外調任,而應适用考試錄用。另外,在職公務員,即已經通過法定方式取得公務員身份的人員,從現工作單位或者部門交流到其他机關工作,屬于工作單位的變動,不是公務員關系的重新确立,不必再考試錄用,可以按照公務員交流的規定直接辦理手續。
(十)我國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什么机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規定 中央机關及其直屬机构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机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解 讀
公務員錄用管理權限的划分可以分為兩种情況:一是中央机關及其直屬机构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一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由中央公務員主管机關進行包括制定錄用計划、審定試題、規定時間、發布公告、報名、考試、評卷等在內的各個環節的工作。二是地方各級机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法將地方各級机關公務員錄用工作的部分權限,下放到了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但要經過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授權。這是在總結我國十一年來實施暫行條例經驗的基礎上所做出的改變,更好地体現了集中統一和分散授權相結合的原則。集中統一是指公務員錄用的范圍、方式、基本原則、錄用條件、錄用程序等,都由法律統一規定,不得變通。為了适應基層公務員錄用工作的實際需要,規定授權的市級公務員主管机關也可以組織考試,但是考慮到縣級以下放到縣級,對設區的市級也規定必須經過省級公務員主管机關的授權。這樣既便于操作,又便于嚴格把關。同時,省級公務員主管机關應當加強監督,保証錄用工作的依法進行。
(十一)錄用公務員考試的方式有哪几种?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据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解 讀
考試是公務員錄用的重要程序之一,也是擇优錄用公務員的重要技術手段,在資格審查合格的人員中進行。考試的目的是測試報考者的知識水平以及适應職位要求的素質和能力。隨著考試制度的不斷發展,考試的方式也多种多樣。我國公務員錄用考試主要采取筆試和面試方式。
筆試是通過標准化試題和文字分析解答,測試報考者的文化和專業知識水平、運用文字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思維能力等。考試的內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确定,專業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有關用人部門按照不同職位的要求确定。近年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科學性不斷加強,難度相應加大,題庫建設也逐漸完善。對報考者理解和運用知誤用的能力要求有所提高,測試理解、應用、綜合能力的試題分布日益合理,試題的難度呈正態分布,中等難度的試題增多,增強了考試的區分度。
面試采取考官小組与報考者直接交談,或者置考生于某种特定的模擬情景中進行觀察等方式,對報考者的素質、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价。每名面試考官對報考者都有獨立評判和打分的權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人才選拔上的隨意性和失誤。面試的內容廣泛,方法也不斷創新。面試的內容主要包括:綜合分析能力、求職動机与擬任職位的匹配性、語言表達能力、應變能力、計划組織協調能力、人際交往的意識和技巧、情緒控制能力、儀表禮品儀舉止等筆試不能反映的因素。主要方式有結构化面談、無領導小組討論、心理測試等。面試的具体測評要素和方式,由錄用主管部門确定。
為了使錄用考試既有統一性,又能夠适應公務員職位分類的需要,更具有科學性和針對性,《公務員法》提出考試內容根据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基本能力,是公務員發行公職必須具備的通用知識和素質,筆試中的公共科目和面試就是測試這些方面的能力。對不同職位類別所要求的能力的測查內容,要根据職位來設置,以利于推進考試科學化。比如,招考綜合管理職位的考試內容,應當注重宏觀管理和政策理論研究能力;招考專業技術類職位的考試內容,應當側重對其掌握和運用某些專業知識的能力進行測試。目前,在中央公務員招考中,實行甲、乙兩類考試,主要是根据中央机關和垂直管理系統的工作性質而對測試重點有所區別。隨著職位分類制度的不斷深化、職位類別的科學划分,今后在考試內容的設置中會加大体現職位特點的比重。
(十二)公務員錄用一般有哪些程序?(上)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錄用公務員,應當發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
第二十七條 招錄机關根据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准确。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据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解 讀
公務員錄用的程序是公務員錄用制度的重要內容。程序如何,不僅對錄用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有影響,同時對加強錄用工作的社會監督力度,促進錄用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義。大多數國家的公務員法都有關于錄用程序的規定。我國公務員法第四章明确規定了公務員錄用的程序。一般來講,依次包括 發布招考公告、資格審查、考試、考察和体檢、提出擬錄用人員、備案或者審批等六項程序。錄用公務員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程序進行。
公務員錄用程序之一:發布招考公告。發布招考公告是体現“公開、平等、競爭、擇优”原則的重要舉措,是面向社會敞開大門、廣聚人才的標志。在擇优錄用問題上,最重要的程序保証就是能夠動員一定數量的优秀人才報名參加考試。報考公告由錄用主管部門負責發布,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的資格條件,報名的方式、時限等,考試內容和蕃嶉Tが奔洹 氐愫頹鵛撈虒嬾o 夾枰k嶠坏納昵氬牧希耳捸@饈孿睢1 脊袧^話閽誑際鄖耙歡問奔洌迭@峉妍楚@縭印 Хl蚥教逑蟶緇岱 媯痍愎憒蠊熗u笆繃私庹鋅夾畔 <喲蠖哉鋅脊袧_男莉逽Y齲卞還惴何o峞@頰弒 偌纀F際浴
公務員錄用程序之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主要了解報考者是否具備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所報考職位的資格條件要求。基本條件由公務員法作出統一規定,即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限制條件。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一般由招錄机關提出,經省級以上考試錄用主管部門批准后予以公布。報考者應當同時符合基本條件和職位要求的所有資格條件方可報考,并按照規定,提交真實、准确、有效的報名申請材料。招錄机關在接到報名申請材料后,一般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資格審查工作。經复查,有一項條件不符的報考者,應在一定時間內及時予以答复,為其改報其他條件相符的職位提供机會。資格審查合格的報考者,由錄用主部門發給准考証,參加考試。
公務員錄用程序之三:考試。考試在資格審查合格的人員中進行。考試的目的是測試報考的知識水平及适應職位要求的素質和能力。
(十三)公務員錄用一般有哪些程序?(下)
第二十九條 招錄机關根据考試成績确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复審、考察和体檢。
体檢的項目和標准根据職位要求确定。具体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 招錄用机關根据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体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机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机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解 讀
公務員錄用程序之四:考察和体檢。考察是考試的基礎上進行的,其對象是考試合格者。考察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和實績、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工作按照錄用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由招錄机關組成考察組組織實施。考察對象是根据考試成績确定的人選。考察人選确定后,首先由招錄机關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复查,采取查閱有關証書和文件材料等形式,确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准确性。如果在資格复查中發現報考者提交虛假材料,或者發現報考者有意隱瞞某些問題,招錄机關應當淘汰該人選,并按照成績遞補新的人選。
体檢是堇本痚|涂疾旎q∩希t員 頰呤視χ拔灰f 納硤逄跫q募觳欏1咎醯詼{罟娑 狩d斕南 亢捅曜几{ 拔灰f筧范 U饈牆蔡寮斕囊讕藎眶薣Q煌s鬧拔灰f蟛煌s納硤逄跫]5鬈K荒芾斫獬梢桓鮒拔皇敵幸桓鎏寮煜 勘曜肌T謔導使テ髦校}悸塹交鷊傳^髟詮テ鞣絞健 テ饜災噬隙隕硤逄跫wn疽f笠恢碌奶氐悖|秞庄顝瑒圾[檬敵謝n疽恢碌南 亢捅曜肌6隕偈菻{邢災觙^魈氐愕鬧拔唬里{P斕紉v 湃范 >嚀灝旆 o痙ㄊ諶ㄓ芍醒牘簏t敝 懿棵嘔嵬wL裨何郎N姓n棵毆娑 2004年,人事部、衛生部制定了《公務員錄用体檢通用標准(試行)》。公務員錄用工作中,要嚴格按照該標准的要求,對報考者進行身体素質的檢查,确保其具有承擔報考職位所需要的身体條件。對体檢不合格者,招錄机關應當按照《公務員錄用体檢通用標准(試行)》的有關規定,向報考者作出必要的解釋說明。
公務員錄用程序之五:提出擬錄用人選。根据擬任職位的要求;綜合報考者的考試、考察和体檢結果,經招錄机關領導研究討論同意,确定擬錄用人員名單。擬錄用人員名單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招錄机關通過网絡等适當形式,按照規定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一般為七天)。報考者和其他知情者對擬錄用人員名單的确定有异議或者發現擬錄用人員存在不符合資格條件要求等情形的,可以按照規定向招錄机關或者錄用主管部門舉報。招錄机關和錄用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材料后,要認真調查核實,确有問題的,應當取消錄用。
公務員錄用程序之六:備案或者審批。公示期滿不影響錄用的,由招錄机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按照規定報錄用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中央机關及其直屬机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根据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縣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無權審批錄用人員名單。這主要是出于對确保錄用工作質量,充分体現公開、平等、競爭、擇优原則的考慮。備案或者審批同意后,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印發錄用通知,招錄机關給報考者辦理錄用手續。
(十四)公務員的考核內容有哪些基本含義?
第三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解 讀
确定公務員的考核內容是做好公務員考核工作的前提,考核內容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系到考核工作的質量
我國公務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這五個方面綜合体現了公務員的素質及其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是一种概括性的表述。其基本含義是:
德,包括公務員的政治品德、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情況及個人品德。政治品德主要指公務員的政治表現,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觀念、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鑒別力等。職業道德主要看公務員是否具有正确的職業觀念和良好的職業態度、職業紀律和職業作風,是否忠于職守,服從命令,嚴守國家和工作机密。社會公德主要看公務員在社會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會行為准則,勇于同不良現象做斗爭。個人品德主要看公務員能否牢固樹立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价值觀,是否正直、真誠、誠實、守信、謙虛謹慎,是否襟怀坦蕩、光明磊落。
能,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業務知識是指公務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文人程度、專業知積水平。工作能力是指公務員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主要包括:理解判斷能力、規划預測能力、組織協調能力、領導管理能力、科學決策能力、調研綜合能力、團結協作能力、開拓創新能力等等。不同机關、不同層次、不同崗位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与所從事的工作相适應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指事業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和勤奮精神。所謂事業心就是看公務員是否敬重和熱愛本職工作,是否勤勤懇懇、盡職盡責、甘于奉獻。工作態度主要看公務員工作是否積极主動,認真負責,能否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工作作風重點看公務員是否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新生群眾的首創精神。勤奮精神重點看公務員是否善于開動腦筋,刻苦鑽研業務,精益求精,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
績,是指工作實績。即公務員在完成任務目標和履行崗位職責的過程中,通過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發揮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績效等。它包括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對績的考核要看公務員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或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辦事效率如何,看公務員工作是否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有沒有突出的貢獻。
廉,是指廉洁自律情況。主要看公務員是否嚴格遵守党和國家廉洁從政的有關規定;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職守,有無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公共財務管理的規定,有無假公濟私、化公為私行為;是否艱苦奮斗,勤儉節約,有無講排場、比闊气、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的行為,等等。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還要考核其是事業嚴格遵守領導干部廉洁從政和廉洁自律的有關規定;是否遵守組織人事紀律,有無借選拔任荂@剎恐B比 嚼↘v閿萌松喜徽齘嗚l男形Bs鵲取
(十五)公務員的考核等次有哪些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优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解 讀
考核等次是對公務員實際表現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評价形式。各國一般都把考核等次作為公務員定期考核的最終結果,但等次的划分不盡相同。例如美國的考核等次分為三等:(1)不滿意,指達不到規定的要求;(2)滿意,指合乎工作規定的要求;(3)特別优异,指顯然超出工作規定的要求。又如,日本公務員考核分ABCDE五個等次。A為出類拔萃;B為特优;C為优;D為良;E為劣。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將公務員考核等次分為优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從實踐看,這樣三個等次,在“稱職”和“不稱職”之間缺少過渡層次,不容易發揮考核的區分作用,容易形成大平台現象。因此,在听取各地、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公務員法將公務員考核等次划分為优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一般來說,每個等次的基本要求是:
优秀:公務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都表現出色,圓滿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成績顯著。
稱職:公務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都達到任職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較好地完成工作任務。
基本稱職:公務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勉強達到任職的要求,勉強完成工作任務。
不稱職:公務員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達不到現任職務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問題,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在實際執行中,各個等次的具体標准,應根据公務員的不同類別、不同部門、不同層次和不同崗位加以具体化,分別作出規定。 定期考核結果是否反饋給被考核者,各國做法不一致。法國規定,考核分數通知被考核者,并由本人簽字;評語的基本評价也告知本人但不給他看評語的具体文安。英國只有在評語為劣等時,才通知本,并說明理由。日本則不把考核結果通知本人。
我國公務員法規定,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這体現了公務員權利保障原則和考核的公開性,使公務員能夠了解机關對自己的基本評价,看到自身的优點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此外,為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防止因個別人的好惡恩怨、單純主觀印象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考核結果不公そ蕭w俠恚w簏t狽 垢秤韞簏t倍鑰己私 ё謘@春撕蛻晁叩娜 }6源耍o痙 謔陃M倫 拋髁斯娑
(十六)公務員任職須具備哪几個前提?
第四十一條 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解 讀
本條規定任命公務員職務必須同時具備三個前提條件:有編制、有職數、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前兩個條件即有編制、有職數,這是根据我國机构編制管理制度所規定的。按照現行机构編制管理制度,對机關實行“三定”,即“定職能、定机构、定編制”,在此基礎上設置職位。各机關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都有是根据該机關所負擔的職能任務、工作性質、机构規格、編制總數、各級職務的比例關系等因至少進行确定。也就是說,任何机關的編制數額都是确定的,能夠容納多少工作人員是固定的,不能突破;机關的職數即職務的比例和數額也是确定的,也不能突破。這种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目的是保証机關因事設職、以職選人、精簡高效。因此,任何机關任命公務員職務,都必須在本机關的編制數額和職數限額之內進行,決不能隨意突破。否則,都是違反規定的行為,都要予以糾正,并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個條件即有相應的職位空缺,是根据机關職位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規定。机關的職數是确定的,包含兩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總數确定。比如,一個單位設置八個處長職位和二十個副處長職位,就不能突破;二是這些職位的具体分分也是确定的。即該單位各個內設机构的處長、副處長職位數額是固定的,不能隨意變動。根据第二方面的規定,任命公務員職務,就需要有相應的職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為甲處副處長,甲處就必須有副處長的職位空缺,如沒有空缺則不能任職。盡管不突破該單位副處長總數限額,也是不允許的。這种規定,目的是保証机關內設机构職位管理科學,人員构成合理,有效完成承擔的職能,避免机關職位管理混亂、履行職能不平衡。 為了嚴肅這方面規定,有關部門近年來多次發文予以強調。2001年,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管理嚴肅干部人事工作紀律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机构編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見》,這些規定和要求,各机關在任命公務員職務時,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十七)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有哪能些程序?
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 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對象;
(二) 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 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
(四) 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解 讀
晉升程序是公務員晉升規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証職務晉升公開、公正的根本措施。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程序主要是民主推荐、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等。按照這一程序晉升是公務員職務晉升的主要方式。
(一)民主推荐。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民主推荐包括會議投票推荐和個別談話推荐。領導班子換屆或個別提拔任職時,要按下列步驟進行推荐:(1)如開推荐會,公布推荐職務、任職條件、推荐范圍;(2)填寫推荐票,進行個別談話;(3)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荐票分別統計,綜合分析;(4)向上級党委匯報推荐情況。以民主推荐結果為重要依据之一,确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确定考察對象后,按照相館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考察必須依据干部選拔條件和不同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 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干部任用條例》規定,考察工作按下列步驟進行:(1)組織考察組;(2)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党委(党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3)發布干部考察預告;(4)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5)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党委(党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6)考察組根据考察情況,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体研究提出作用建議方案,向本級党委(党組)報告。對擬晉升人選,特別是党政領導班子成員和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人選,在考察前,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要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溝通協調,听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三)討論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党委(党組)集体討論作出任職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党委(党組)管理的,本級党委(党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市(地)、縣(市)党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荐人選,由上級党委常委會提名,党的委員會全体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全体會議閉會期間,由党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委任制職務,由任免机關依法任命。選任制職務,進行依法推荐和民主協商,由選舉机關選舉產生。
(十八)公務員不得有哪些行為?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复;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与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解 讀
与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規定,進一步适應了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
(一)關于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是指策划、聚集、指揮、安排他人參加、起的是領導者的作用;“參加”是指個人參与其中。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是指,公務員策划、參加、指揮以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民族團結為宗旨的、未經依法登記的,或者被撤消、取締的非法組織。公務員罷工是指,公務員主動停止本職工作或者組織其他公務員集体停止工作的行為。
(三)關于玩忽職守。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職責,通常表現為放棄、懈怠職責,或者在工作中馬虎草率、敷衍塞責,不認真、正确地履行職責。
(四)關于濫用職權。濫用職權是指超越職權的范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皉棐棗陴吤zㄐ惺鉤絛,通常表現為擅自處理、決定其無權處理、決定的事項;或者自以為是、蠻橫無理、隨心所欲地作出處理決定。
(五)關于從事或者參与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主要從兩個方面來理解此項中的“營利性”:一是公務員參与的活動或參加的組織所從事的活動是以營利性為目的的。二是參加的活動或參加的組織的收入在成員中進行分配。本法禁止公務員兼任一切營利性組織的職務,但是并不禁止公務員一切經濟行為,而是嚴格限制公務員參与經營活動。比如,公務員可以依照規定在証券市場上進行申購、購買股票等有价証券的活動,但是不准其參与上市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十九)上級命令“明顯違法”怎么理解?
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 讀
本條是關于下級對上級決定或命令如何執行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意義在于,它從一個角度明确了上下級之間的職責關系,即体現了机關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又為下級向上級提出意見和建議,避免由于上級的決定和命令造成損失提供了渠道。此條有三層含義:
第一,下級執行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時,認為上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意見。
第二,上級如果仍然堅持決定或命令時,下級公務員必須執行,執行后果只由上級承擔責任,下級免責。
第三,如果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明顯違法,下級不得執行。如果下級執行此決定或命令,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對這里的“明顯違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首先,“明顯違法”是客觀的,不是由公務員主觀确定的,它不依公務員的主觀判斷、知識背景等條件為前提,而是“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存在客觀上的明顯違法。這需要公務員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 其次,違法“明顯”是指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存在歧義或者法理上理解的不同,而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与法律的明文規定相沖突和矛盾。
最后,明顯違背的“法”是指依照立法法确定的法的范圍,即:法律、行政法規、部門寢迠屆@胤叫苑 妗 胤秸t賄迠穫虪旍a翁趵蚾褒怞D趵麾
(二十)公務員培訓分哪几類?
第六十一條 机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后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体公務員應當進行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其中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國家有計划地加強對后備領導人員的培訓。
解 讀
我國公務員培訓的分類是按照培訓對象進行划分的,從新錄用公務員到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從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到全体在職公務員,培訓對象包括所有公務員。培訓貫穿公務員的整個職業發展生涯,一般包括五類。
一、初任培訓。培訓的對象是机關新錄用人員,目的在于通過培訓,使新錄用人員對机關的工作特點、組織紀律有所了解,明确自己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范圍,初步掌握即將從事的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識、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二、任職培訓。是指机關對准備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按照晉升職位的要求所實施的相應的培訓。目的在于,通過對擬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所需的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能力培訓,為公務員履行擬晉升的職務打好基礎。
三、專門業務培訓。是指机關為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培訓內容、時間和方式應視專項工作确定。目的是保証公務員能夠胜任專項工作的需要。
四、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是指机關有計划地對在職的公務員所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主要目的常規性全員培訓。培訓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能的傳播与傳授。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的在職培訓,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五、對后備領導人員的培訓。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后備干部培訓。對象是列入后備隊伍的人選。培訓以馬克思列宁主義、毛澤東思想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為主,中心內容是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時根据實際需要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和基本知識、領導科學和管理科學知識、現代科學知識、法律知識、歷史知識,等等。
(二十一)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几种?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解 讀
處分,是公務員違反紀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是一种懲戒形式。對公務員處分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一是公務員要有違法或者違反紀律的行為,二是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紀律責任,且不存在免予處分的情形。
1957年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机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确立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 ,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八种紀律處分的种類。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階級,撤職,開除六种處分种類。公務員法沿用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質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构成了違紀,應當及時糾正和警示。警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處分期限為六個月。
記過。記大過。也是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但在程度上較之警告要嚴厲。記過,記大過是書面的。記過的處分期限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的處分期限為十八個月。
降級。是指也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制裁方式,使受處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損失。處分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處分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公務員与机關的人事關系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后,被處分人不再具有公務員的身份。
(二十二)公務員交流有哪几种形式?
第六十三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体和群眾團体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挂職鍛煉。
解 讀
本條是關于公務員交流制度的總体規定,共分為三款,規定了交流范圍、基本方式、种類等。
第一款,是對公務員的交流在制度上加以确定。這一規定与《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基本相同,這也是對公務員交流制度實施十几年來經驗的總結和繼續肯定。
第二款,規定的是公務員交流的范圍,包括內部交流和外部交流兩种。
內部交流,是指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門、本單位內不同職位之間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之間交流。 外部交流,是指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体和群眾團体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的交流。這里所稱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体和群眾團体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婦聯共青團等人民團体机關中的工作人員;以及中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法學會等群眾團体机關中的工作人員等。規定公務員可以与公務員隊伍中的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充分体現了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特色。
第三款,規定了公務員交流的形式分為調任、轉任、挂職鍛煉三种。与《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交流的方式由過去的四种變成了三种,把原來的輪換(輪崗)并入了轉任。以前,根据交流目的的不同,將內部交流分為邊境証任和輪換(輪崗)兩個形式。但在實踐中,轉任和輪換這兩种交流形式實質上沒有太大的區別,分開后反而造成了要領上交叉重复。因此,公務員法在總結公務員交流制度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將兩者合二為一,用轉任來代表所有的內部交流的形式,從而使各种交流形式的概念明确,界限清晰,便于實踐操作。
(二十三)公務員回避的情形有哪几項?
第七十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解 讀
本條是對公務回避作出的規定,對公務回避的情形分三項進行了列舉。
公務回避,是指公務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響正當履行公務而進行的回避。規定公務回避的理由是,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如果處理的問題与自己或自己的親屬有關,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辦事,也容易受到別人的猜疑,不利于公務的順利進行。
本條采取列舉加概括的方式,對公務回避的情形進行了規定。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涉及本利害關系,可以區分為本人為被處理的當事人和處理的公務与本人有直接按時完成關系、足以影響公正執法的兩种情況。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四种比較親密的親屬關系的人員有利害關系的。這里的親屬是指,包括夫妻關系、直膜咺f墜叵怠おP閱諗韻笛f滓約敖o鑾墜叵檔那資簟U飫 駁睦腹@叵擔n] 縩僁x蔥卸韻缶褪喬資舯救撕陀肭資粲凶啪謾 q壤腹@叵怠
(三)是“兜底條款”,規定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与《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該條對公務回避情形的規定增加了一條概括規定,即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形。在實踐中,往往有一些并非親屬的親密關系,也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如結拜關系、干親關系等。另外,還有一些仇視關系,如兩人之間曾有積怨等,也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這些特殊關系,無法一一列舉,也不是一律都要回避,關鍵看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這樣規定使公務回避更加科學,更加适應公務回避的情形,有利于維護法律的穩定性。
(二十四)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有哪几种情形?
第八十二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意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解 讀
本條是關于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和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規定。
一、因公辭職。是指擔任領導職務主要是擔任選任制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規定,向任免机關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二、自愿辭職。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意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是領導干部的一項權利,也是健全正常的退出机制,實現干部能上能下的一條重要渠道。但是党政領導干部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南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年;正在接受紀檢机關(監察部門)、司法机關調查或者審計机關審計等情況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
三、引咎辭職。是指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是擔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對本人失職吽@ 囊恢种鞫u肪俊!兜痴}斕几剎看侵霸菪泄娑 訪魅妨說痴}斕几剎懇衈侵暗木胖智樾魏統絛頡
四、責令辭職。是指任免机關根据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适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責令辭職适用于兩种情況:一是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二是根据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适合擔任現職的。責令辭職實際上是組織上對不再适合擔任現職的領導成員的一种組織處理。
(二十五)公務員辭職的限制性條件有哪几個?
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 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 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离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 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 正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解 讀
本條是關于公務員辭去公職限制性條件的規定。公務員承擔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關系重大,在保証公務員辭去公職權利的同時,也必須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損害。辭去公職的限制性條件有以下五個: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服務年限的。公務員法對最低服務年限沒有作出具体規定,留給下一步的單項法規進行規定,但規定了公務員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提出辭去公職的申請,任免机關也不得批准該公務員的申請。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离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這里的特殊職位,是指保密法規定的“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工作崗位。秘密事項包括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高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國家經濟和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關于脫密期限,依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規規定執行。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在實踐中存在這樣的現象,某個公務員承擔或參加某項重要工作,該項工作未完成時,如果中途換人,有可能影響工作全局,損害國家利益。在這种情形下,公務員也不行辭職。這里的“重要公務”是指与國家或者机關的重大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務活動。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上述情虴痝§暻@爬ㄎB“正在接受審查的”,包括審計審查、紀委審查、司法審查。紀律審查和司法審查一般是指已正式立案的。這一規定也是為了防止違法違紀人員以辭職來逃避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這項是兜底條款,為進一步完善辭去公職制度留下了余地,但同時也表明,對公務員辭職的限制性條件職能由法律、行政法規來進行規定,以便于更好地保護公務員利益。
(二十六)公務員不得辭退的情形有哪几种?
第八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确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解 讀
本條是關于對具有特定情況的公務員不得辭退的規定。
從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出發,世界上不少國家對公務員尤其是女性公務員的辭退有專門的限制性規定。根据我國情況,公務員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公務員:
(一)因公致殘,被确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不得辭退。首先,公務員是在工作中遭遇事故或者因工作原因接触有害環境,造成了殘廢;其次,公務員現在的狀態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了工作能力。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公務員,不得辭退。公務員在工作中患了重病,或者在工作中或者生活中負傷,精神和經濟的壓力增加了,需要所在机關予以特別的關怀和愛護。不同的疾病和傷情,治療期長短不同,對此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不得辭退。孕期、產假、哺乳期,是女性公務員的特殊時期。規定不得辭退處于這個期間的女性公務員,体現了國家保障婦女儿童合法權益的一貫精神,這与勞動法的規定也是一致的,使得女性公務員和企業女職工一樣受到了應有的法律保護,完善了我國對婦女的法律保護体系。
(四)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給以后完善辭退制度留下余地。根据該條規定,有關辭退的情形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設定,地方性法規以及政府規章等均不可以設定辭退公務員的情形,這有利于保証把辭退限定在适當的范圍內,防止辭退的濫用。
(二十七)怎樣确定我國公務員工資水平?
第七十五條 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与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与社會進步相适應。
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并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据。
解 讀
本條是有關公務員工資水平的規定。
合理确定公務員工資水平,是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重要內容。本條明确提出,公務員工資水平“与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与社會進步相适應”,為國家根据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能力的提高,不斷提高公務員的工資水平,為公務員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提供了保障。 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這是國際上确定公務員工資水平的通行做法,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形成了比較成熟的做法。在确定公務員工資水平時,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据,符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体制的要求,有利于較好地体現公務員的勞動和貢獻,形成良好的人才競爭机制,引導人才合理流動。當然,進行公務員与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并不是与最好的,較大的企業作比較,也不是与最差的,較小的企業作比較,而是与各种類型的企業相當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作比較。由于企業和企業工作人員都沒有行政級別,這里的“相當”是指大体相當,包括學歷層次,工作時間,職位層次等。比如企業可以按初級管理人員,中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划分為若干層次与公務員中的相當層次進行比較。具体比較辦法還要進一步研究國際慣常做法,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确定,本著科學合理的原則,邊實踐邊完善。
按照此條規定,确定和調整公務員的工資水平,將主要考慮國民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等因素。
(二十八)如何理解二級申訴制度?
第九十條 (第二款)對省級以下机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机關提出再申訴。
解 讀
申訴,是指公務員對机關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向有關机關提出意見和要求。申訴的主体是權益受到侵害的公務員,申訴的客体是机關的人事處理決定。申訴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通過复核或者申訴程序推翻原人事處理決定,維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1957年《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机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對申訴制度作了規定:國家行政机關工作人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的時候,可以向處理机關复議,并且有權直接向上級机關申訴;复議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專章對申訴控告制度作了規定。公務員法基本沿用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并在申訴范圍、申訴程序和体制方面有所創新。公務員法确立了省級以下机關的二級申訴制度。規定對省級以下机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机關提出再申訴。
二級申訴程序是:對于省級以下机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公務員如果還不服,可以向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的机關的上一級机關提出再申訴。這是考慮到受理申訴工作中,有時會受到認識水平的影響,有時會受到一些環境因素的干扰,使處理結果出現偏差。需要注意的是,兩次申訴是有條件的,根据本條的規定,公務員對省級以下机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的机關的上一級机關提出再申訴,就是說對省級机關如省政府、國務院組成部門等机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訴。這樣規定,主要是避免將大量具体的人事爭議交由党和國家的高級机關來處理,影響党和國家高級机關作為領導和決策机關職能的發揮。
二級申訴制度給予公務員更多的申訴机會,上級受理申訴机關往往看問題更全面,處理問題更超脫,同時由于是受理再申訴,考慮問題會更慎重,因而會大大減少處理的偏差。受理机關對再申訴作出的處理決定為最終處理決定。這是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申訴制度的一次改革。
(二十九)聘任制适用于哪几類職位?
第九十五條 机關根据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
解 讀
實行聘任制是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制度完善和制度創新。其前提條件是根据工作需要,應當經過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确性,具体實施則由用人世間机關承擔。
公務員法規定,聘任制适用于兩類職位:(一)專業性較強的職位。這些職位具備經過一定時間的專門學習才能掌握的專門學習才能掌握的專門知識、專業技能。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包括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中央印發的《党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党政机關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本條的規定与這條的規定是一致的。非領絡諰獂黕i視悶溉沃頻鬧饕i親ㄒ導際趵嘀拔弧Wㄒ敵越 康鬧拔坏奶氐悖痊荋O宰ㄒ導際踔i兜囊f蠛芨擼t巡譴鬘翹葉D矢 X誦欣氬豢t廡嚂^鰲U廡 拔恢饕[t性誚鶉 苹帷 傘 畔 際醯确矯妗# _└ㄖN災拔弧U獠糠种拔皇攣襉鄖浚渠/鷊傳^髦寫τ詬ㄖ藙C唬刮凄I竊薄 柿瞎芾懟ぐ募s址 が蛣眲J氳确矯嫻鬧拔弧U廡嚂^韉納緇嵬ㄓ眯砸步 浚具e悛埬攀諧∠ 謂櫻陬瑗雇鏡停陛@矢摺
本條第二款是限制性規范,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不實行聘任制。主要考慮是,在涉及國家秘密的職位上工作,須符合涉秘資格條件的要求,并經過必要的培訓,有的還需要較長時間的培養。因此,本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職位不實行聘任制是适當的。至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職位的范圍,遵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涉密職位主要是只設在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職位。根据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任用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專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審查批准。因此,這類職位不适合聘用人員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