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公務員的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程序所建立的,對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
公務員的保險制度与公務員的福利制度一樣,都是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一种輔助形式,都是公務員的一种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公務員保險制度具有自己的特征:
1、公務員保險的對象是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以及應當由他供養的直系親屬。 2、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喪失勞動能力或待業原公務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3、保險的組織与實施都是社會化的。
公務員保險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1、公務員因公負傷、致殘、死亡的保險待遇; 2、公務員非因公負傷、致殘、死亡的保險待遇; 3、公務員疾病的公費醫療和保險待遇; 4、公務員生育的保險待遇; 5、公務員退職退休的保險待遇; 6、公務員待業期間的保險待遇; 7、公務員供養直系親屬的保險待遇; 8、公務員集体保險待遇。
對上述公務員保險項目的實施范圍、待遇標准、資金來源和管理辦法,國家都要通過法律或法規的形式,予以具体明确的規定,以便使公務員保險制度的實施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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