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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鼓勵外商投資暫行辦法
“中國東營”政府門戶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8-30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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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來我市投資和舉辦企業,根据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凡符合國家規定的吸引外商投資方向的生產性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以及外匯收支不需要省綜合平衡、產品出口不涉及配額及許可証、投資總額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項目,屬于基本建設的由市計委与市經貿委聯合審批;屬于技術改造的由市經委与市經貿委聯合審批;投資總額超過三千万美元的項目,屬于基本建設的由市計委与市經貿委聯合上報上級部門審批,屬于技術改造的由市經委与市經貿委聯合行文報上級部門審批。總投資在100万美元以內、外方出資占25%以上的項目或總投資在500万美元以內、外方出資占50%以上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一次性審批。利用外資項目的審批實行各有關部門分頭受理聯合審批制度,由市經貿委牽頭,有關部門參加,所有審批手續在一個地點一次完成。
  第三條  外商投資興建的生產性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開發區內新開辦的生產性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三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三年免征、五年減半征收。高新技術型企業和產品出口型企業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免征地方所得稅。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繳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其投資總額內進口生產設備、營業設備、建筑材料、企業自用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以及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免繳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獲准長期居留的外商及國外技職人員攜帶合理數量的自用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繳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繳匯出額所得稅。
  第七條 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利潤不以現匯形式匯出,而用于購買我市產品出口的,免繳工商統一稅。
  第八條 對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產性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机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并自投產獲利年度起,免繳地方所得稅。
  第十條 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照現行稅率減半計征企業所得稅,并免繳地方所得稅。
  第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五年以上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如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本市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五年以上的,經稅務机關批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經營期不足五年撤出該項投資的,應繳回已退的企業所得稅款。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場地依照《東營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出讓暫行辦法》取得使用權的,根据地理環境和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費收繳標准确定如下(單位:人民幣元/年平方米):工業、倉儲用地0.2--0.5; 商業、旅游建筑用地2--5; 露天游樂場用地0.4--1;飲食服務業用地1--3; 商品住宅用地1--2.5; 种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及鹽業原料基地用地0.1元以下。下列情況土地使用費可予以減免: (一)總投資在500万美元以上項目,經批准,可免收土地使用費10年;(二)屬于技術先進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經有關部門審定、批准,可免收土地使用費;(三)產品年出口額達50%以上的,經批准,可免收土地使用費10年; (四)文化、教育、科學研究、醫療衛生及社會公益事業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項目用地,免收土地使用費;(五)對屬于向能源、交通、港口、開發性農業等基礎產業投資的,在其經營期內,第一年至第十五年免收土地使用費,第十六年后減半收取土地使用費;(六)對從事土地成片開發和房地產開發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費十年; (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确實無法繳納土地使用費者,經批准免收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合同規定的年限作為重點予以保護,其工程施工、建筑費用以及生產經營所需水、電、气、熱、運輸條件和郵電通訊設施,按照當地國營企業收費標准計收。為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以外配套的基礎設施,只收取增容部分的工程費。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各种攤派和不合理負擔。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所需人民幣資金可按下列方式解決: (一)在中國銀行東營分行及其支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設賬戶、建立資金信貸關系的,所需周轉資金由金融部門在信貸規模內安排貸放,并优先支持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二)通過資金抵押、物業抵押以及其他國際通用融資方式取得外匯或人民幣貸款。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可按以下方式自求平衡; (一)在市外匯調劑交易所進行調劑,价格由買賣雙方議定;(二)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先進技術能夠替代進口的,經批准允許用外幣計价結算,以平衡其外匯收支;(三)引進的先進技術項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外匯平衡暫有困難的,可在确保完成國家安排出口創匯任務的前提下,經批准,由外商投資企業提出貨單,利用國外銷售關系,以人民幣收購出口收取的外匯,用以平衡其外匯收支。
  第十七條  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合資企業中方股本不足部分,可以向社會發行債券解決,也可以由銀行從發行金融債券籌措的資金中發放特种貸款解決。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擴大經營資本,可优先批准向社會發行股票和債券,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和持有國內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并可參与証券市場交易活動。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物資,凡本市能夠供應的,按照合理价格优先供應。供應不足的,可調劑或組織進口解決。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中方職工,可在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協助下自行聘用,用人計划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聘用中方職工,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須与被聘用方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勞動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職工的雇用、試用和培訓,生產和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和假期,勞動報酬和獎懲,保險福利和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合同的起止、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處理,以及雙方認為應履行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在合同期限內,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同意,中方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隨意調動中方職工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應即停止執行。因生產、經營需要,經雙方自愿協商同意,可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三)職工因違反勞動紀律,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應予辭退的; (四)因生產經營或者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人員富余的;(五)企業依法宣告解散的。
  第二十四條  由外商投資企業出資脫產培訓的職工,培訓期滿后工作未滿勞動合同規定年限,而申請解除合同或者自動离職的,須按照勞動合同規定賠償企業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工資標准、工資形式、獎勵和津貼制度等,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并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正副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并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在職期間的醫療、死亡等保險福利待遇,在高于國家和省對國營企業合同制職工現行規定標准的前提下,由企業自行确定。所需費用從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据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企業職工獎懲辦法。對在生產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職工,可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給予必要的處分,直至解聘。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設立專線電話,項目單位和投資的外商可直接向市長反映在申辦成立合資企業或合資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市政府將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  港、澳、台胞投資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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