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依据:國務院《醫療机构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衛生部《醫療机构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省衛生廳、財政廳、人事廳、編辦、公安廳、物价局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醫療机构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衛醫字〔1995〕11號) 2、辦理權限:市地級醫療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等机构,100—499張床位的綜合醫院,不滿200張床位的專科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康复醫院、療養院、專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婦幼保健机构的設置。 3、辦理條件:ヾ符合醫療机构設置規划;ゝ設置人符合規定條件;ゞ有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証明,且投資總額滿足預算開支;々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符合環保有關標准要求;ぁ選址、建筑設計符合衛生學要求;あ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全面、可行。 4、申報材料: ヾ設置申請書; ゝ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ゞ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々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証明; ぁ由兩個以上單位、組織共同申請設置的醫療机构以及由兩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机构的,還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5、辦理程序:ヾ材料初審;ゝ受理申請;ゞ材料复審;々分管領導審簽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ぁ批准,頒發《設置醫療机构批准書》。 6、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7、辦理費用:101至500張病床者,5000元;100張病床及以下者,1500元;不設病床者,500元。 8、辦理机构:市衛生局醫政科(市衛生局辦公樓403房間),聯系電話:8331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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