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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証實施辦法
“中國東營”政府門戶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0-31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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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証實施辦法
 
 

(2004年4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
第11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規范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証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產許可証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安全生產許可証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一級發証、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証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証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和安全評估制度、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輔助材料購買、檢驗、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机构,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二)配備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証書。
  其他崗位從業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九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与生產規模、產品品种相适應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生產厂房和儲存倉庫;
  (二)生產厂房、儲存倉庫、燃放試驗場的內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結构、生產工藝布置、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厂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險品生產區与辦公區(生活區)、有火源區与禁火區、生產車間与倉庫(中轉庫或收發室)、危險工序与普通工序應當分离;
  (四)不得改變工厂設計方案規定的厂房、倉庫的功能和用途;
  (五)A級建筑物應設有安全防護屏障;
  (六)A2級建筑物應單人單棟使用;
  (七)A3級建筑物應單人單間使用,并且每棟同時作業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2人;
  (八)C級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規定的用途進行標識;
  (十)生產厂房和倉庫的周邊應有相應的防火隔离措施;
  (十一)生產區域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標語,危險工序現場應牢固張貼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十二)具有保証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的設備、儀器和工藝裝備;
  (十三)用于加工藥物或与藥物接触的設備應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電器設備及机械加工設備中的電器部分應符合《煙花爆竹工厂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机械制造含高氯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2台机組,制造硝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4台机組,机組間應當用實牆隔离,每棟工房定員1人,其他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壓藥、筑藥等直接机械加工藥物工序)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1台机組;
  (十六)特种設備應定期檢驗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規定的條件;
  (十七)嚴禁在危險場所架設臨時性電气設施。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工厂設計和厂址、厂房、儲存倉庫等設施的設計与測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机构承擔設計和測繪工作;
  (二)專業机构提供的文件、圖紙、技術資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要求;
  (三)設計圖紙和測繪芵貑童n猩杓頻в弧  嫻в患捌瀋杓迫嗽薄 際躒嗽焙蛻蠛說в患吧蠛巳說那 隆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厂周邊安全防護距离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采取下列職業危害預防措施:
  (一)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評估,采取監控措施;
  (三)為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在安全區內設立獨立的操作人員更衣室。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价。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厂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煙花爆竹安全与質量》(GB1063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安全生產許可証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証,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証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產責任制(复制件);
  (三)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証明材料;
  (五)特种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証書的証明材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証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証明材料;
  (七)特种設備檢測、檢驗合格証明材料(复制件);
  (八)具備資質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評价報告;
  (九)厂區設計圖紙;
  (十)公安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厂周邊安全距离的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机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証,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証;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九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應在征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証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証;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應當向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証。
  第二十二條  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証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証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証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証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証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証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証: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証明材料;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提交与建設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五條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証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証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決定批准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証的,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証,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証。
  第二十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証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挂式,副本為折頁式。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証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証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產許可証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已經建成投產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証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确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二十九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証。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証。
  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証: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証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証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証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的。
  第三十二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証:
  (一)終止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証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証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三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証的,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証。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情況。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應當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情況通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証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証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証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監察机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証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証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或者監察机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証的;
  (二)發現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的煙花爆竹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呏z旆 娑ㄐ形T木儔 螅p患笆貝 淼模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价、檢測、檢驗工作的机构,出具虛假証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員造成損害的,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机构,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三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証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証: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証的;
  (二)提供虛假証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証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証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証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証的。
  第四十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証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証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罰款。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g中蝳攽葖蛂@獶羆窊渤湉磝銂毤獶僰笆搳@炖 涓g中顆p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証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罰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証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在200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証;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証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經過工藝制作而成的產品。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煙花、爆竹及生產用于煙花、爆竹產品的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
  第五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証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証頒發管理机關決定。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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