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規定 根据《山東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舉辦大型活動規定如下: 1、民間舉辦的或營業性的大型經貿、文化、体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動,舉辦單位應于活動舉行日期的30日前,持主管部門批准的文件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机關申請安全審查。公安机關接到申請后,應在7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并通知舉辦單位。逾期不通知的,視為批准。 2、違反上述規定,未經公安机關批准舉辦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動,公安机關應責令其補辦安全審查手續,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公安机關有權停止其活動。 二、申請舉辦大型活動所需材料 (1)申辦大型活動呈批表;(2)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法人資格、場地出租的証明材料;內容与形式、參与人數与票証式樣;實施方案、治安保衛方案、舉辦現場平面圖、負責人及有關証明材料;(3)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消防安全責任書、滅火和緊急疏散預案等批准文件;(4)質量技術監督、供電等部門對活動中搭建的舞台、看台等臨時性建筑物和使用的照明、音響等用電設備出具的安全鑒定文件; 三、辦事程序 (1)材料審核;(2)現場踏勘;(3)批准決定書(或限期整改決定書、复查意見書、不予批准決定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