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聯防費收費標准及使用 企事業單位, 按在職職工人數每250人選派1人的比例抽調治安聯防人員,派出人員視同出勤,享受本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不派人員的,由單位按在職職工人數,每人每月交納治安聯防費0.5元至0.8元,所需資金從單位自有資金中開支。 每個單位每月所交治安聯防費最高不超過1万元。個体經營者每人每月交納治安聯防費3至5元。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給予解決。具体收費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治安聯防費一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收取。收取治安聯防費時,必須向交費單位或個人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据。凡收取的治安聯防費,一律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儲存,由公安部門掌握使用,銀行、審計部門監督。治安聯防費的使用,必須專款專用,厲行節約,确保重點。主要用于解決治安聯防隊員的報酬、辦公開支,購置必要器材和表彰獎勵有功人員等。 對違反公共安全技防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山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以上公安机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有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同時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罰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關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ヾ未按規定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的;ゝ擅自生產、銷售、進口技防產品的;ゞ擅自承接技防工程設計、施工的;々技防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据,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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